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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今日发布,最高检解读新规——

如何严防“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本报记者 庄庆鸿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8月27日   03 版)

    8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新的制度设计,旨在从源头、过程等各层面严防严查“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

    今日,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新规进行了解读。

    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严重

    “在今年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今天,最高检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在发布会上说。

    袁其国总结:“这三类罪犯,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个别有钱人、有权人‘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现象,比如广东省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等,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说。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最薄弱的环节在哪?袁其国指出:“就减刑、假释而言,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就暂予监外执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薄弱环节是怎么产生的?袁其国认为,有三大机制原因。一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比较宽”。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审查不够严格。

    二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在政法机关内部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比率较低,裁定书或决定书不对外公开。”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刚性不足,监督乏力。”

    新规严查的“六类案件”涵盖了有权、有钱罪犯

    今年年初,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中央政法委也出台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具体怎么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两个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二就是今日发布的《规定》。

    新《规定》,“新”在哪里?

    袁其国解读了两个规定的区别:“前者主要针对职务犯罪罪犯,后者是针对所有罪犯。从环节来看,前者是增设了执行完毕后的上报备案审查机制,后者则是全面规范。”

    “从关系来看,前一个规定主要针对检察机关内部,从纵向上加强领导,后一个规定主要针对外部,从横向上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的监督。”

    其中,《规定》中核心之一,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案件情形一律调查核实”。一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二是因罪犯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三是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四是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五是收到控告、举报的;六是“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这六类案件基本涵盖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以及容易出现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重点环节。”袁其国表示,前四类情形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

    “其中,比起假立功、乱减刑、滥假释,计分奖励问题则显得隐蔽很多。”袁其国说,“计分考核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是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每次加两三分计分奖励并不显眼,一旦累计起来却很可观,而且因其隐蔽难以被发现,容易成为被违法利用的目标。”

    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漏管”,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袁其国介绍,下一步,各级检察机关将认真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公检法司”四家的相关动态数据共享。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减刑假释案从书面审理转为开庭审理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指出,新规出台的大背景,是“近年来,减刑、假释法律和司法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

    新刑诉法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方式,也从“书面审理”向“开庭审理”转变。

    前“足球金哨”陆俊等人减刑案在巴西世界杯期间开庭审理,正是一个典型案例。

    袁其国评价说:“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助于推动刑罚变更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陆俊案中,从监狱提请减刑一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进行了全程监督,对有效保障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

    “新规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袁其国指出,“它是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定》中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在庭审过程中,《规定》指出,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新规之外,最高检还公布,将进一步加强“派驻检察室”、“执法司法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

    同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责任。袁其国强调,将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对发生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如何严防“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最高检查处违法减刑假释等职务犯罪案10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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