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近决定派遣一个700人的维和步兵营赴南苏丹执行维和任务,这是中国军队自1990年参加国际维和以来首次单独派遣步兵营出境遂行维和任务。这既是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深度参与国际维和的一个体现,也表明中国军队的国际维和能力已上升到新的高度,能够应对更多挑战,发挥更大作用。
国际维和作为联合国调解地区纷争、保障世界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60多年里为促进地区和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可和称赞。同时,由于历史因素和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维和行动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维护和平的有力杠杆
国际维和行动是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处理国际争端和一些国家内部纷争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国际介入机制。经过数十年不断探索和完善,目前联合国已经对国际维和的原则、任务和方法等问题,有了较为明晰的界定。
作为一种介入性军事活动,维和行动的敏感性和危险性不言而喻,这要求国际维和必须建立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并以科学的原则为行动的基础。1956年,联合国推动组建了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提出了三项维和原则: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中立、同意、自卫的维和三原则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也成为国际维和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在长期的实践中,国际维和任务的边界也越来越清晰。在军事层面,主要是监督停火或撤军,由联合国维和特派团负责在冲突双方边境线或军事分界线设置哨卡并派驻观察员,对停火或撤军进行督促,对双方违规情况进行登记和报告;隔离冲突双方,由携带轻武器的联合国维和人员将冲突双方的部队隔离开来并使之脱离接触,以防止双方违反停火协议而引发新的冲突;预防性部署,主要是应某冲突国政府或当事方要求,将维和部队部署在可能发生冲突的地区,以提前防止和阻遏冲突的发生。
在政治和民事层面,主要是依托联合国的威望并代表联合国,协助当事国或地区政府进行政治重建,例如监督、组织选举或全民公决等,保证这些政治活动的有序性和公正性;对遭受严重人道主义灾难的当地人民进行保护和救助,包括自然的和非自然的;参与遭受战乱的国家和地区的战后重建,包括修筑重要的工程项目,如道路、桥梁、学校等,进行生活物资的运输,排除地雷等战争遗留下来的危险物品,以及开设医院,对当地居民进行医疗援助和服务等。
随着国际维和逐步走向成熟,国际维和在具体运行上凸显了联合国统一组织、合法授权、不实施强制武力、确保中立公正等方法和特点,而且维和行动中的这些任务实实在在地为维护地区稳定、保护当地人民安全、协助当地政治和民事重建发挥了作用,所以,国际维和是被认同较高的联合国机制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有80多个国家认为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有效方式。
创造多赢的重要平台
有效的国际维和行动对于联合国、驻在国和派出国都具有积极意义,是在维护和平的同一目标下创造多赢的一种国际活动。
对联合国来说,国际维和是在其框架内实现的,联合国是国际维和的组织者。在国际无政府主义的大环境下,联合国的权威和务实问题一直困扰世人,尽管联合国并没有常驻的军队,但维和力量在法理上是联合国统管的武装力量,代表联合国行使各项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使联合国的功能发挥更加实在具体,无形中提高了联合国的权威。同时,维和部队在执行维和任务的过程中,及时向联合国反馈冲突地区的问题和实际情况,能够为联合国进一步政治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依据、思路和方法,以更好地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对驻在国来说,它们是国际维和最大的受益方,在政治上,维和行动能够对驻在国的纷争提供一些政治解决办法,对选举、公投等政治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保证政治活动的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地区的持久和平。在军事上,维和行动扮演着“劝架者”的角色,事实上,陷入战争的纠纷双方,由于财力、人力的巨大消耗,通常并不愿进行无限期的战争,但往往又不会轻易向对方示弱,而维和部队作为中介方恰恰为营造和平或者谈判创造了机会,这也就是在维和实践中,维和行动不但受到当地平民的欢迎,也多半会受到纷争各方认可的原因。
此外,维和行动对驻在国工程、医疗等民生方面的援助,对遭受人道主义灾难的人民实施救援,更是直接保护了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了当地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
对于派出国而言,尽管参与维和的部队和人员冒着巨大危险在战乱中执行任务,但事实上这些国家也是受益方。首先,维和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参与维和能够优化国际形象,提高国际威望,增加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其次,维和行动具有多国参与性,参与维和可以促进军事交流和国家间安全合作,能够在实战和复杂环境下摔打锤炼部队,积累实践经验。此外,维和还能够在驻在国辐射自身的影响力,并为维护本国在驻在国的人员、财产等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直接帮助,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战略利益。
难以回避的矛盾和困难
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际维和行动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这种机制的运行模式也日臻成熟。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一机制依然存在一些矛盾、困难和挑战,其中,有些问题是长期存在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有的则是随着环境的发展变化新出现的。
首先,就维和任务而言,需求正在不断增多。近年来,金融危机、粮食危机与能源短缺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激增,使一些国家脆弱的和平局面雪上加霜,维和行动的需求增多、规模增大、复杂性增加,这对维和行动的资金、人员、管理等提出更高要求,形成了维和需求和维和能力的严重不对称。从执行维和的环境来看,这些有维和需求的地区大多比较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各种疾病肆虐,当地武装人员对维和人员不信任甚至与之为敌的情况依然很多,维和人员面临的危险环境整体没有质的改善。
其次,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协调机制还有待健全完善。在政治层面,维和部队派出国与联合国秘书处之间、联合国安理会与秘书处之间、联合国秘书处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一直并不十分通畅,这影响了国际维和的全局规划、行动效率和资源利用。在军事层面,联合国维和部队在维和区采取分权式指挥方式,派出国将部队配属给联合国维和特派团,联合国任命的特派团指挥官具有指挥部队的权力,但在具体执行层面,部队控制权仍然归派出分队所有。各国部(分)队指挥官通常会以本国政府有规定为由而拒不执行任务区指挥官的命令,联合国维和部队指挥官也没有处分所属部队及军人的实际权力,这就造成了各国维和部(分)队之间协调、配合的障碍。
再次,维和行动的概念出现异化,一些大国刻意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到国际维和机制中,使维和的性质出现偏离任务初衷的情况。例如,现在国际上有将维和区分为传统维和和非传统维和的说法,传统维和的核心精神就是中立、同意、自卫的三原则,但一些国家认为这三原则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维和需要,进而提出“建设和平”、“强制和平”的概念,将“人权大于主权”、“人道主义干预”等思想融入维和之中。这使得一些维和行动打破了原有的三原则,或未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军事介入,或明显偏向一方,甚至直接卷入冲突,干涉他国内政,或主动、过度使用武力,造成人员伤亡。这些行为都给维和行动的正当性、合法性蒙上了阴影,而这也往往使维和部队本身陷入更大的、不必要的危险之中,联合国在索马里失败的维和行动就是典型案例。
此外,部分大国的维和行动主要考虑自身相关利益,也使维和的崇高和荣誉大打折扣。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毫不含糊地说,当美国遇到联合国要求承诺特定的维和任务时,必须确定该行动是为了美国的利益才可决定支持。而日本则更在乎通过维和行动突破海外用兵的限制,实现恢复所谓“正常国家”的目的。
中国蓝盔的世界担当
中国参与国际维和的时间并不早,但取得的成绩和作出的贡献却是世界公认的。由于早期维和机制不成熟,以及冷战时期意识形态对维和公正性的影响,中国对国际维和经历了一个由坚决抵制、冷静观察、支持认同,直到积极参与的发展过程。
1989年,中国首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遣观察员。1990年,中国第一次向中东派出5名联合国军事观察员,1992年,中国派出47名军事观察员和第一支由400人组成的成建制维和工程大队赴柬埔寨执行维和任务。2001年,中国国防部正式成立维和事务办公室。2009年,中国国防部维和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它成为我国首个维和专业培训机构。
这一个个“第一次”以及众多富有开创性的举措,都是中国参与国际维和不断走向深入的重要符号。目前,中国已成为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中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中国承担的维和摊款比额在所有会员国中已位居第六,在发展中国家位居第一。特别是中国军人良好的政策水平、过硬的军事素养、专业的技术能力、严明的组织纪律和与人为善的合作精神,普遍受到任务区当地人民和各国同行的赞许。
中国参与国际维和坚持奉行中立、同意、自卫的三原则,并特别强调遵守《联合国宪章》,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重视与地区组织协作提高维和效果,持有联合国维和明确授权。而且中国参与国际维和主要倾向于工程、医疗、排爆等民事范畴,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参与维和时间并不长,对一些地区复杂的政治、军事情况还有待考察,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维和重在服务当地人民的思路。
中国最近派出专门的步兵营维和部队引起国际上一些舆论猜测,事实上,中国以往派出的维和部队中也都含有专门负责安全和警卫的分队,只不过是派出力量的一部分而已。联合国框架下的安全部队也不等同于通常说的战斗部队,因为他们并不存在作战对象,他们只是从事监督停火、保证冲突双方脱离接触、收缴武器、遣返战俘,以及维护治安、防范恐怖袭击等工作。中国应联合国要求派出专门的步兵维和力量,只能说明中国对国际维和能力更加自信,担负国际维和的责任更重大,深度参与国际维和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不是其他原因。
(作者单位:解放军某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