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十多天,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将要对公民周筱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在一份刚刚生效的判决书中,朝阳区人民法院责令该局“重新进行答复”。
“我们不上诉。”朝阳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将在1月底履行判决结果。
这一切源于2013年12月开始,以网络爆料人身份为人所知的周筱赟,持续质疑明星李亚鹏及其发起设立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以下简称“嫣然基金”),以及李亚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嫣然医院”)的善款等问题。经过几个回合的“回应——再质疑——再回应——再质疑”近乎拉锯战之后,周筱赟将质疑的矛头转向了主管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政府机关。
2014年1月8日和2月6日,周筱赟两次向嫣然医院的注册登记机关——朝阳区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嫣然医院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和接受捐赠等财务信息的要求,但朝阳区民政局认为“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并且该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属于社会信息,朝阳区民政局不是公开主体,所以不同意公开。
2014年2月25日,朝阳区民政局对周筱赟作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表示周申请公开的嫣然医院相关信息,2月24日已经函告嫣然医院,要求他们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随后,嫣然医院在网上公开了部分信息。
但是,周筱赟对朝阳区民政局的答复并不满意,2014年5月23日,将该局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撤销朝阳区民政局对周筱赟作出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上诉”的朝阳区民政局如何重新答复目前尚不可知,但是,这起由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引发的民告官案件提出了这些问题:身为普通公众的周筱赟对朝阳区民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按照现行制度,他要求公开的嫣然医院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社会组织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案件如果败诉,朝阳区民政局应该如何重新答复周筱赟?
嫣然医院财务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还是社会信息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在2014年9月9日的庭审中,周筱赟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代理人认为,周筱赟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公开信息范畴,应该属于社会信息,朝阳区民政局没有公开义务。朝阳区民政局两次受理了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复函答复,并于2014年2月24日向嫣然医院发出敦促主动公开信息的函件,已经尽到了敦促义务,而且嫣然医院已经依据朝阳区民政局敦促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在网上公开了周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
而周筱赟的代理律师不认同这一说法,认为“嫣然天使医院在网站上公布的这些信息,不是按照法定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所谓年度工作报告就是一个宣传单,审计报告只有一个审计结论合格,没有看到审计报告的原件”。
周筱赟在法庭上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嫣然医院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朝阳区民政局是嫣然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嫣然医院理应向朝阳民政提供相应注册登记信息,朝阳民政对于机构相关信息也是掌握的,这些信息均是由朝阳民政在履行政府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的,理应属于政府信息。”周筱赟在法庭上称。
周筱赟称,自己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发现,嫣然医院注册登记日期为2012年6月28日,2012年年检状态显示为“合格”。
“根据民政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受理年检的要求,朝阳区民政局必须要收到申请机构相关财务信息才能作出是否年检‘合格’的结论,而这些信息朝阳区民政局应该是掌握的。”
周筱赟认为,照此结论,嫣然医院年检时向朝阳区民政局提供的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这属于朝阳区民政局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朝阳区民政局理应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周申请获取的这些嫣然医院的财务信息是否属于朝阳区民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朝阳区民政局作为嫣然医院的登记注册机关,在履行对嫣然医院的登记注册和进行管理的职责时,获取了这些信息,那这些信息就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而不是社会信息,应当按照规定进一步确定是否涉密而不能向周公开。如果没有获取,也就是说根本不掌握这些信息的话,那就可以答复周,他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但行政机关既然表示已经征询了权利人的意见,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确实掌握周所申请的信息,恐怕就无法再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
吕艳滨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且,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朝阳区民政局在受理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表示了该信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依据就在此。”吕艳滨说。“但征询第三人意见后,是否公开,裁量权应在行政机关一方,不能简单以权利人拒绝公开作为理由,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理由,也就是需要在公开所保护的利益与不公开所保护的利益之间作出一定的权衡。换言之,权利人拒绝公开不是不公开的唯一条件。”
“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责中,能够获取很多政府信息,比如工商部门获取的企业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获取的公民户籍、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获取的公民婚姻信息等,这些信息虽然都属于政府信息,但是并不意味着,普通公民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这些信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嫣然医院应该对谁公开哪些信息
中国青年报记者登录嫣然医院官网查询后发现,在医院信息公布这个二级页面上,分为四部分即基本信息、审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
在审计报告这部分,公开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嫣然医院2012年和2013年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基本结论,认为嫣然医院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嫣然医院当年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在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这部分,嫣然医院公开了4张表格即2012年度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2012年捐赠使用效果说明、2013年度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2013年捐赠使用效果说明。
在这些表格中,嫣然医院列出了捐赠单位名称和款项,以及就诊人次、开展义诊人次等。
周筱赟向朝阳区民政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依据之一是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即捐赠财产的来源、种类、价值等皆为慈善组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在周的几次质疑中,李亚鹏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回应,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至于向社会公布则采取“适当方式”即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上,前者高于后者。李亚鹏认为,嫣然医院并没有更多的信息公开义务。
“目前嫣然医院在官网上公开的这些信息已经符合要求。”贾西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确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因为不属于可以营利的企业,可以看作是一种事业秘密,比如一些独特的经营方法,或者捐赠人不愿意公开等。”
贾西津介绍说,在美国,从事公益慈善行为组织的信息公开与获得的免税资格相联系,如果想要获得免税资格,就要公开一些信息,如果一个机构没有免税资格,就没必要公开,因为没有动用公共资源。
“虽然我国现行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实际上几乎享受不到任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必承担过多的信息公开义务。”贾西津说。
不同性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尺度是否应有不同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主任朱晓红就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制度现状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有待完善,信息公开没有分类管理,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零散、含混,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相对笼统,标准模糊。”
朱晓红表示,总的原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特别是接收捐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承担一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应该积极、自觉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监督,融汇自律和他律,这既有利于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提高组织公信力,也有利于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办者、管理者不踩法律的红线。
就目前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比其他社会组织少。具体而言,国家对社会组织中的公募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要求最高,然后依次为非公募基金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
朱晓红认为,梳理现有制度,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需要专业判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的监督,最主要的主体是审计机关、财税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想要申请免税资格的时候,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也是重要监督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没有明确提及年度审计报告。实践中,登记管理机关为了加强监管,可能会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关于捐赠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慈善组织应“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关于公众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的规定很笼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2007年民政部出台的《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公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对于审计报告的公开,只是鼓励,即“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信息公开是有成本的,信息公开也是有边界的,如果不设定层级标准,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都进行统一标准的信息公开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社会组织的类型、功能、受益人范围、收入规模、接受捐赠规模对信息公开进行分类管理,并保障信息公开义务与权利的对等与平衡。”朱晓红建议。
然而,不论从政策倡导还是从一些公益机构的自律角度而言,更全面的公开是趋势。
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在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不尽如人意的当下,公益机构在信息公开等方面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重拾公众信任,这也是公益人要付出的代价。”一位公益机构的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