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的名目繁多、数额庞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将得到进一步清理。
4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集中用半年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行政审批前置、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立规矩、建机制,用依法、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扼制“任性”收费,挖掉乱收费的“病根”。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这些具体措施都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而提出的。
刘剑文表示,税收和缴费,是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进一步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目的就是为了给广大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积累更多的财富。
在他看来,修改后的立法法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除了税收法定,实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政府向企业收的每项费用都应该是法定的。
刘剑文进一步解释说,立法法中确立的法律保留事项(即只能制定法律来规定)中有相关规定是针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以及财政基本制度的。依据这项规定,“对于企业各种各样的税收以外的收费,必须依法收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理涉企收费,强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补充和密切配合。”刘剑文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一是对去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取消、停征和减免的600多项收费规定进行自查、督查,必须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尤其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服务业、保障性住房、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
削减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一直有政策。2014年11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4年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
刘剑文认为,这条措施是要解决“中央有文件,地方落实怎么样”的问题,目前各地都有一些减免的收费项目,进行自查、督查是为了堵漏洞,防止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三是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全部取消。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打着政府旗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严禁强制企业付费参加会议、培训、展览或赞助捐赠等行为。
刘剑文解释说,这两条措施强调了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合法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政府不能随便收费。
第三条具体措施扩展了一下,将收费的主体扩展到了一些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都是在强调收费的合法性这一基本原则,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能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己创设收费项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在法治社会中,税收是原则,政府的收费是例外。行政事业性收费,运营越规范,政府官员寻租的空间就会越小,政府收费须有度,这个度的标准就是法律,收费项目必须依法创设。目前,除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设置的涉企行政收费项目,地方上还存在大量的收费项目,这些收费很随意,往往一纸红头文件就决定政府可以收费。
四是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整合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政府性基金收费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较大收支结余的,要降低征收标准。
刘剑文认为,这是为了解决政府性基金的有效性问题,目前,我国的政府性基金种类繁多,比如居民上缴的水费、电费里包含了三峡建设基金和南水北调基金。下一步财政部、发改委、国税总局将会制定一些明确的标准,来判断哪些政府性基金该继续收取。
五是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收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强化举报机制,对乱收费的典型行为要曝光,并严肃追究责任,决不让各类违规收费“野蛮生长”,使广大企业不受滋扰、致力发展。
刘剑文认为,这是要厘清政府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边界,需要保留的,继续收取的,要有清单,这也是建立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应有之义。建立阳光财政的原则,应该要加强立法或者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收费,未来地方政府的行政收费和基金清单也一样法定。“对于企业而言,知道哪些收费是有依据的,便于公民企业法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规范监督约束控制政府部门。这是落实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本报北京4月8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