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专车能拿到什么样的发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目前却没有统一的答案。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陈先生最近就为此事挠头不已。
“专车服务很不错,可发票却是个大问题。”陈先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自己使用过包括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公司的专车服务,可没有一次能拿到传统的出租车发票。
陈先生向本报记者展示自己使用专车服务后拿到的发票,有咨询服务费、代驾劳务费、约车服务费、服务费等细目,就是没有出租车行业的“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
不仅如此,每次结束乘坐专车,陈先生并不能即时得到发票,而是需要在相应的专车服务软件上输入自己的地址,由某个公司将发票邮寄过来。
“公司财务不认可这样的发票,无法报销。”陈先生不太明白,专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明明是交通运输服务,为什么却不能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类发票。
税率是6%还是11%
这并不是陈先生一个人的疑问,所有使用专车服务的乘客都可能面临这一问题。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认为,“从本质上来说,专车服务公司向乘客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那就应该提供正规的交通运输服务类发票。”
这种交通运输服务类发票也就是常见的出租车发票。按照出租车管理规则,出租车发票是专用的。这意味着,没有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专车服务公司无法取得这样的发票。
“确实存在这样的障碍,但即使如此,专车服务公司向乘客提供的发票也应该是交通运输服务类发票。”王冬生说,税法是一把尺子,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就应该缴纳什么类别的税。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这些文件对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进行了界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收名目,而不同的税收名目有着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按照文件,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这其中,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那么,专车服务公司应该对应哪一类增值税税率?
在陈先生取得的一张专车发票上,显示的是“咨询服务费”,税率为6%,而不是交通运输业服务11%的的税率。
从专车服务公司的名称来看,这些公司基本都是科技有限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等,但这些公司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
“这就牵扯到专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科技有限公司能不能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王冬生说。
事实上,目前工商部门核准这些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交通运输服务。其被核准的经营项目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企业咨询管理等等。
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在各家专车服务公司的使用说明中都有类似的解释:用户叫一辆专车,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司机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的是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专车平台只是把供需撮合到一起。
一名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专车是多方组合起来提供的综合服务,目前税务部门还没有研究这个问题,在开什么类别的发票问题上,暂时没有统一的说法。
互联网+时代,税制该如何创新
“这中间存在模糊地带。”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专车服务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专车服务公司与专车司机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些基本问题决定了纳税标准。
按照刘剑文的观点,在专车纳税的问题上有两个层面,首先是专车服务公司按照什么名目纳税,然后是专车司机按照什么名目纳税。而这些都取决于专车服务公司的定性问题。
“在我国,出租车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才能进入,专车服务公司从事的业务到底是不是跟出租车一样的业务?如果是,需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刘剑文说,专车服务出现至今并没有纳入正常的监管中,对传统的出租车市场有冲击和影响。
在刘剑文看来,不管专车还是出租车,都应该纳入同样的监管体系,因为两者提供的都是交通运输服务。
在专车服务公司大举进入市场,获得一些消费者认可的同时,专业人士一直受困于一个问题:这类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应该按什么样的规则来规范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就始终不明白什么是专车。在他看来,在目前对出租车行业管理体系没有调整的背景下,这一类公司在管理上是有瑕疵的,因为没有纳入相应的管理范围。
“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这些公司不能提供正规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施正文说,消费者为服务埋单,理应即时获得相应的发票,但这些专车服务公司做不到,这就搞乱了发票的管理。
税务部门可以进行税务创新,允许专车服务公司向乘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发票,但这样做又与现行法律有冲突。
在施正文看来,专车的发展对现有的政策体系提出了挑战。
“改革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施正文说,如果现有的政策法律存在问题,需要先修改法律,否则就是违法。
在施正文看来,调整现有的管理规范不难,但会有利益冲突。一方面会侵犯原有的出租车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专车服务公司的成本也会增加,这些公司恐怕也不愿被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中。
“深层次的问题是,现有的出租车管理体制是不是出了问题?”施正文说,这些提供专车服务的公司很难进入既有的出租车行业,而市场又需要这些提供专车服务的公司,这需要相关部门制定规则。
这些相关部门包括交通、工商、税务等等,在“互联网+”的当下,需要面对的新情况会很多。
“下一步改革能不能考虑把出租车行业放开?这个行业需要制度创新。”刘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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