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济南小伙儿陈超将济南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告上法院。4月15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当天,陈超早早来到庭审现场,理着短发、面庞微胖的他,在庭审3个小时中几乎没有发言,举证和辩论,交由他的律师李文谦代言。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人士向记者介绍,今年1月7日,陈超因使用专车软件提供专车服务,被济南市客管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陈超对处罚结果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当前专车运营模式合法性尚没有定论的情况下,陈超案被社会各界赋予了很多期许,不少媒体将此案称作“专车第一案”。在相关行业人士看来,法院的判决可以检视有关部门对专车的真实态度,对专车今后的发展至关重要。
当天的庭审中,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1月6日,济南市客管中心召开了全市打击黑车营运动员会议。该中心主任崔冰表示,凡是没有经过行政审批的预约出租车都不允许上路,这其中,包括没有运营资质的滴滴专车。1月7日,客管中心稽查人员在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时,将滴滴专车司机陈超的车辆查扣。
庭审中原告诉称,1月7日11点左右,陈超开车拉乘两人,从济南八一银座到济南西站。到达目的地后,被稽查人员围住,并询问其是否在利用打车软件进行营运。当时,陈超和乘车人口头承认使用打车软件。随后,陈超收到一张车辆暂扣单,车子则被稽查人员开走。
之后,陈超收到了罚款两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对此处罚,陈超认为客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能令其满意,但是为了不影响生活,他还是交了两万元罚款,将自己的车提了出来。随后,陈超对济南市客管中心提起诉讼。原告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一是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陈超的律师李文谦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诸多情形。
被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5份证据,证明被告能够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济南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依法行使管理权。
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庭审中,双方争议比较大的,还有客管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其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
客管中心表述陈超的违法事实时强调,陈超的车辆在没有取得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客运经营。
李文谦则认为,专车在认识上存在法律异议,并且执法过程没有发现支付交易环节。
庭审过程中,客管中心对陈超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也成为庭审调查的问题之一。
被告客管中心表示,陈超在被告执法过程中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涉案车辆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合法证件,在听证程序中,也承认其确实没有出租车运营证,而陈超利用软件为不认识的乘客提供所谓的专车服务,其实质上提供的就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定义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而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陈超的车显然不具备合法客运营运资格。此外,罚款两万元的决定,也符合《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69条的规定。
李文谦并不认同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他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陈超在进行出租车辆的运行行为,陈超是属于出租车客运还是汽车租赁经营,从提供的视频资料看,并不能清楚的证明。
对于执法人员多次提到“专车”,李文谦在庭审中,要求被告解释打车软件的概念。李文谦提出在没有法律概念的情况下,被告客管中心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将上述行为纳入处罚行为。
李文谦在最后陈述时说,本案属于事实证据不足,被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代理人回应道,被告客管中心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根据地方法规《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规定,被告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济南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依法行使客运管理权利。
鉴于双方对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较大,审判长当庭宣布“合议庭在庭后进行认真合议,择期宣判。”
专车发展的一把“双刃剑”
除了案件本身的争议之外,社会各界对与此案能否推动出租车行业改革,以及专车这一新事物的发展都寄予了期望。
按照目前专车的运营模式,专车软件公司采用的方式是,到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去劳务公司找司机,然后公司建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找到乘客。平台、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用户形成四方协议关系。
陈超的代理律师燕薪认为,从专车现在的运营模式来看,专车司机与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有一个劳动关系存在的,而专车公司只是连接用车人与汽车租赁公司的一个平台,从这个方面来看,模式不存在任何问题。
尽管燕薪认为模式不存在问题,但当前,很多城市明令禁止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从事专车服务。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交通部长杨传堂表示,对于专车要鼓励创新,年内会出台指导意见,但“不可能”允许私家车从事专车营运,私家车不能获得合法营运身份。
滴滴打车方面工作人员承认,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的情况确实存在,对于陈超的具体情况,公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
现实生活中,由于汽车租赁公司满足不了专车市场的用车需求,尤其是在一些有限购、限号政策的一二线城市,租赁公司的车辆属于稀缺资源。私家车挂靠在租赁公司,来充当专车已经是行业普遍行为。
而私家车上路拉客本身属于违法,在解决不了专车资源紧缺的情况下,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进行营运,已经成为专车发展的一把“双刃剑”。李文谦告诉记者,专车是作为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业态,是该让其在有约束的条件下发展还是一棒子打死值得反思。
本报北京4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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