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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保护消费者权益仅有消法还不够

电子商务法需解决哪些问题

本报记者 郝帅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25日   06 版)

    时下,网购已经成为拉动消费的重要引擎。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达7607亿元,增长41.3%。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等问题也日益严重。

    来自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70.1万件,同比增长18.7%,其中网络购物问题投诉数量同比增长高达174.4%。

    “目前,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还是部门规章。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亟待完善,迫切需要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不匹配的是,中国至今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近日有报道称,电子商务法立法有望在今年年底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在起草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涉及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网络安全和跨境电商等内容。一旦草案完成,将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 

    邱宝昌参与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他说,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组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目前在电子商务业内形成的观点是,电商立法急需解决三大问题:交易平台的法律权利义务如何规范、快递物流行业如何与电商业发展协同配合、用户权益保障及电商市场秩序如何维护等。

    而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在电子商务法没有出台前,现行法律能否保障消费者网购权益?

    邱宝昌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当前说得最多的第三方平台先行负责制和保证金制度。”邱宝昌说,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先行赔偿。赔偿后,平台依法向销售者追偿。

    但仅有消法的规定还不够。如果电商平台能够提供商家信息,而商家却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以致产生纠纷怎么办?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去大的电商平台买东西,看重的就是大平台的信誉。对此,邱宝昌认为,这正是电子商务法应该解决的问题。邱宝昌告诉记者,如果平台明知道电商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不加以制止,就要承担共同责任,不是说只提供了商家的联系方式就免责了。所以说,要对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进行修改,明确平台的责任。建立平台先行负责制和保证金制度,在消费者和商家遇到纠纷的时候,平台要对消费者进行赔付,避免消费者在纠纷中耽误时间和精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要做的是对卖家加强审核管理,平台有审查义务,如果卖家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可以屏蔽卖家,还可以通过保证金来规范平台。在刘俊海看来,电商平台管理不规范是消费者网上购物买到假货的主要原因。因为在网上开店“门槛”低,审核简单,只需要身份证和银行卡等,如果遇到投诉,平台对商家的处罚手段主要是封店,所以网上商家的违法成本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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