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吁已久的公益信托有可能在深圳踏出关键一步。
9月19日,在深圳举行的第四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上,一场关于公益信托的专题研讨会从上午9时一直开到下午5时。来自日本、中国香港的公益信托专家,国内政界、学界和慈善界人士齐聚一堂,围绕公益慈善信托的立法实践与深圳改革路径展开了激烈讨论。
正如会议主持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秘书长李劲所希望的,这场研讨会的目的,是通过互动、交流产生新的知识,从而推动今年可能将在深圳进行的公益信托试点工作。
来自深圳市民政局的消息称,深圳正在制定《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此前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诸如“审批机关、税收优惠”等瓶颈有望被打破。
公益信托亟待被公众知晓
所谓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按照规定,公益信托需有4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相较于常见的捐款捐物,公益信托这一公益慈善方式鲜为公众知晓。在研讨会现场,有基金会的负责人甚至一直在追问:公益信托与专项基金究竟有何区别,有了基金会,为何还要发展公益信托。
虽然早在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已经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公益信托在国内一直处境尴尬,既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也无法享受与基金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到2008年,国内才出现第一单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信托——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由长安信托公司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2008年到2014年,公益慈善信托逐渐趋于沉寂。2014年,由于中央和地方分别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国内出现了4单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信托。
“虽然公益慈善信托现在已经开始有发展的势头,但在我国整体实践还是相当滞后。”在分析原因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表示,国内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具有一定特殊性,相比较而言,金融信托更为人所熟知,谈及信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金融产品和金融制度,公益组织或基金会的人,不少也只将信托理解为资产保值增值的工具。
“这说明,我们对公益信托的宣传和倡导还远远不够。”黎颖露认为,把公益信托理解为金融产品或工具,不仅限制了公众对信托的认知,也使得监管部门因为惧怕金融风险而不愿担责任,这或许是公益信托管理机构究竟是哪个部门迟迟不能明确的原因。
正因如此,在研讨会开场致辞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向在座的学者呼吁:“能不能用几句话非常简单地向公众说明,公益信托究竟是做什么的?”
公益慈善的另一条路径选择
在业界人士看来,公益信托这种新型的公益模式为公益事业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是公益事业生生不息、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
相较于发展比较充分的基金会,公益信托在制度上有着自己明显的优势。
比如,现行法律对设立基金会有着一系列明确规定,包括必须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对于原始基金更有着严格规定: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分别不得低于800万元和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而公益信托没有如此多的规矩,信托原始财产规模没有法律限制,信托也无需取得法人资格。
此外,法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基金会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但也使其在具体实施时失去弹性。
公益信托则不同,其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使用资金,只要符合资金的使用方向。
另外,公益信托在降低行政和人力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均优于基金会,其增值保值的能力远超一般的基金会。
更重要的是,由于在法律上有着连续性设计,公益信托不会因各种意外,如受托人、委托人的消亡而终止,从而能够安全、稳定地实现公益目的。
正因为公益信托的种种优势,在海外,公益信托尤其受到家族基金会青睐。而在国内,近年来,财富使用、传承问题也摆在了中国富豪面前。“新一代富豪做公益的方式已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他们不再希望一次性捐出去,然后全权由基金会负责善款使用,而是希望增加慈善资产的延续性、慈善活动的延续性。”有公益领域专家如此评价道。
2014年4月25日,阿里巴巴集团赴美上市前夕,马云和蔡崇信宣布,将成立个人公益信托基金,致力于环境、医疗、教育和文化领域。该基金源于马云和蔡崇信在阿里集团拥有的期权,总体规模为阿里集团总股本的2%。
同年,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按照阿里巴巴市值,这只公益信托基金如果真的落地,其规模将达到惊人的43亿美元。
在公众质疑为何大额慈善捐款多流向境外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助理章高荣曾分析说,在中国大陆,设立慈善信托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首先向公益信托的捐赠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股权不能作为信托资产,这可能是马、蔡二人要选择转移到境外操作的主要原因。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马云直接将期权或股权捐赠给国内基金会,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马云捐赠股权本身需要纳税外,就股票的增值部分,基金会在套现用于公益项目的时候还需要缴纳所得税。”章高荣认为,如果政策框架健全,设立公益信托是大额股权捐赠的最好选择,马云可以将财产变更委托给受托人,未来将收益和分红用于公益支出,可以确保公益目的的不可变更性,同时,又可灵活运用捐赠资金,根据收益情况决定捐赠额度。
深圳公益信托试点步伐加快
在公益信托举步不前的背景下,公益界专家和一些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公益信托撬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中去。
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壹基金理事长马蔚华曾在提案中就公益信托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建议:要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公益慈善领域改革创新的示范作用,开展全国慈善信托试点工作,先行探索慈善信托在设立、监管和培育扶持等方面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为全国发展慈善信托“破难题、探新路、作示范”。
在这份提案中,马蔚华建议,应明确深圳市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为市民政局,细化慈善信托受托人制度,明确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和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机构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与此同时,完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探索完善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用于慈善信托时减免财产权转移过程的相关税费。
实际上,早在今年年初,深圳市已向民政部提出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工作的申请,愿意为全国发展慈善信托先行探索。3月中旬,深圳曾把民政部、银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部门有关人员请到深圳召开公益信托试点座谈会,正式启动公益信托试点筹备工作。在专家学者的支持下,深圳最初希望试点方案能有较大突破,包括混合信托、非现金财产信托、全面放开受托人的条件以及更加完备的税收优惠等。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最近,深圳已拿到的等待批复的试点草案中,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管理机构,同意以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承担《信托法》里提到慈善信托设立、受托人的变更、终止等工作;二是在设立和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整个流程、文书、审批程序;三是在试点阶段,由信托公司为主的金融机构以及以基金会为主的慈善机构两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试点对象;四是要完善信息公开以及监管机制,尤其是对于信托监察人;五是给予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资金是完全用于公益事业,收入都用于公益事业,应该按照《信托法》中提到的参照公益捐赠,享有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此前对深圳试点慈善信托方案有很高期待,包括从资金到资产的延伸,即投资信托的方式除了资金,还可以延伸至房产、股权等。目前制度框架下,资金信托是不用收税的,但如果是股权和房产,涉及过户就需要收税,而且企业资金捐赠信托也开具不了捐赠发票,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破解的问题。遗憾的是,这份草案仍然是在目前《信托法》的框架下出台的,一些突破性的政策设计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支持。
但黎颖露认为,这个草案已经有了突破,至少明确了公益信托的审批机关为民政部门,规定了公益信托可参照其他公益机构享有税前扣除的优惠等,“至少从法律层面扫清了此前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两大障碍”。
黎颖露表示,实际上,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能否开具发票,并不是深圳的地方税务或财政部门能决定的。
就在慈展会期间,由深圳市郑卫宁慈善基金会推出的慈善信托基金——莲花金融慈善基金亮相。
研讨会上,李劲透露,壹基金有可能以“受托人”的身份参与深圳在公益信托方面的试点工作。
目前,信托公司及其客户对公益信托均表示很高兴趣,希望能通过信托方式来做公益。
黎颖露分析道,目前,基金会方面对公益信托呈三种态度,一是认为没什么关系。二是认为信托只是资产管理的工具,越来越多的基金会可能会由信托公司负责投资收益,赚的钱通过基金会投入到公益慈善事业。还有的基金会认为,公益信托有可能成为自己未来的竞争对手。
对此,黎颖露表示,与基金会比较,公益信托的最大优势在于独立账户独立运营,因而更公开透明,公益信托发展起来最大的好处是,能在公益领域形成良性的竞争态势,促使整个行业更加透明、公开和专业。
一位参会的律师表示,公益信托和基金会各有优劣,谁也无法取代谁。公益信托的出现,其实是给了委托人、受托人更大的做公益慈善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