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申请者提供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文书属于“滥设门槛”,表面上是“业务不精”,本质上却是权力滥用。解决“办证难,办事难”等顽疾,根本上讲还是如何限制和约束权力的问题。
张女士以前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结婚登记时,却被男方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民政局要求必须证明她确实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关系。女方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户口簿上的信息变更即可。(《华商报》1月19日)
由于民政局要通过户口簿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判断年龄、婚姻状况等信息,所以要求申请婚姻登记者变更户口簿上的信息,实属情理之中。然而,要求法院判决其解除同居关系,就给公民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
虽然在1994年之前,确实存在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然而此后法律就不再承认并保护“事实婚姻”。 张女士生于1981年,与人同居时已年满18岁,也就是1999年之后,根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身份。只要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就会被视为未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界定和处理的民事关系,如果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陕西省山阳县法院在作出子女辅养的判决后,附带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已算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所能作出的最大努力。若再要求其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这是无法实现的强人所难。
不难看出,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犯了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在法律明确没有事实婚姻的情况下,还以此作为理由,属于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和使用。自己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对方有没有结婚,属不属于办证的范畴,在政策上应当一清二楚,结果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关资料,属于责任的倒置。二是在法院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起诉并获取相关文书,是抬高了办证门槛。
从陕西省民政部门的回复来看,对于张女士的这种情况的处理,其实有着一致性的标准和原则,并不存在业务上的争议。然而新泰市民政局的做法却背离了基本原则,让办证者去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使之烦恼和痛苦不已,由此也足以看出“证在征途”下的艰难,并成为办证不易的现实例证。
解决“办证难,办事难”等顽疾,根本上讲还是如何限制和约束权力的问题。只有让“为官不为”和“为官乱为”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那么诸如“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唐要求,才不会成为权利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