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年轻女教师刘伶利患癌症后,她供职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她因此失去了收入来源和单位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最终不幸逝世。事件曝光后,校方才在压力之下恢复了和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并作出了赔偿。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需要切实可行的法律确保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让身陷绝境的人获得兜底保障,也需要每个人在风险社会中增强保险意识。今天,我们关注刘伶利的遭遇,因为她的遭遇与我们每一个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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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刘伶利在病中被开除,此事引发的争议弥漫社交媒体,相关评论也频频见诸媒体。这其中,声讨博文学院和院长本身,一定是没错的。盖因患者刘伶利还在《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学校就作出开除决定,属于违法举动。而据媒体披露,此等违背法律、丧尽天良之事,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在博文学院,由此可见,相关的负责人属于“惯犯”。
炮轰博文学院,甚至有网民“人肉”其院长,最终换来了院长的登门道歉和50万元经济补偿。但头脑清醒人士很容易意识到,这种舆论动员下的产物绝非长久之计。因此,有不少评论开始介入到企业对患病员工责任边界的讨论中。
一般而言,患病之后都会有3~24个月的医疗期,之后如果员工不能继续工作,单位的确有权利依照相关流程解除合同,且只需要给予“N+1”个月的工资补偿,工资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在患者治疗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看起来十分残酷,但从企业角度来看,又显得十分委屈。毕竟,在告别“单位制”时代后,单位早已不能承包个体“从摇篮到坟墓”的事务,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久病不愈,除了福利待遇甚好的“国企”,恐怕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做出“终止合同”的无情举动。
刘伶利是一位大学老师,尽管大学“青椒”的待遇算不上优厚,但在所在城市混一个“中产阶级”应无问题。一个城市的白领,在患上重疾之后,且不说原有的生活水平大受影响,连治疗的成本也几乎难以应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而隐藏在这一悲剧背后的因素,可能不只是最让人气愤的学院“医疗期开除行为”,也不是企业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其他一系列不可忽视却隐藏着的因素。
首先,刘伶利治疗的过程是跨区域治疗,这里考虑的因素很可能是兰州当地的医疗水平有限,所以选择到北京这样的优质医疗资源集中的城市来。但因为医保报销的统筹,还仅仅限于市一级,这种跨省治病的举动,客观上是不被政策鼓励的。所以,医保统筹水平低,长期不能实现全国同一标准,让患病的刘伶利雪上加霜。
其次,刘伶利并非绝对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邓飞等人发起的“大病医保”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农村留守儿童,通过公益的方式,让每一个参保的孩子能够在患上重病后,最多拿到20万元资助。另一方面,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人群,比如2014年云南鲁甸地震和2015年尼泊尔大地震,国内都有公益组织联合商业保险机构,对赶往地震区的记者免费赠予保险,有效期限为30天。对于这两种情况,刘伶利都很难归属其中。对于她来说,缺乏真正的组织庇护,可能是被抛入风险之地的另一个原因。
在发达国家,包括大学老师在内的每一个职工,都会积极参加自己的行业协会或工会。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拥有一个强大的、专业的代理机构来帮你捍卫权利、游说有利于自己的公共政策。例如德国的医疗保险,雇员只需缴纳一半的保险费,其配偶和子女均有权免费享受这个福利,可谓“一人交保险全家吃”。二战之后,欧美各国都建立起水平较高的福利政策,这不是政府大发慈悲,而是社会组织有效推动。当然,对于高福利社会的弊端早已不少反思,但从个体权利的保护来看,刘伶利需要一个更密切的组织关怀,而不仅是一个工作的单位,这是基本现实。
最后,刘伶利还需要意识到,所有组织都可能是不可靠的。这是一个“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的时代,个体化生存变得越来越现实,告别“单位制”之后,中国的国家福利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譬如医保的统筹层级还非常低,但个体所面临的风险却没有退去,甚至各类重疾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所以,从个体角度出发,选择一份合适的商业保险并非无稽之谈。只不过中国商业人寿保险市场远称不上规范,所以对于一般的潜在购买者而言,如何规避购买的风险,又变成一个棘手的问题。
刘伶利是不幸的,因为她年纪轻轻就身患重症。但对于其他没有患上重症的人来说,同样处在一个“不幸”的结构中。在微观上,你可能会遇见“博文学院式的单位”,也可能面临被单位解聘;在宏观上,医保统筹报销的提升既不可望更不可及,仰仗公益慈善的方式获得保障又显天真,效仿他国加盟一个协会或组织获得庇护也不可能,连购买保险的过程也是布满大坑。
刘伶利在悲痛中死去,但实际上,裸露在风险中的不只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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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欣红:刘伶利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独立学院公私合作模式运行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独立学院的开办由母体大学申请,运行时却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大学在很多时候没有权力约束独立学院。正是独立学院管理的模糊和混乱,导致刘伶利患病后被不合理解雇。有关部门有必要痛下决心,整治独立学院运行中的问题。
@李仕春:没有防患于未然的制度保障,正义难免“迟到”。在“刘伶利事件”中,如果没有舆论施压,涉事单位恐怕不会“良心发现”。要避免出现再有人碰到与刘伶利相同的遭遇,就必须用有执行力的制度约束用人单位。比如,建立与员工基本工资、保险相匹配的用人单位保证金制度,确保员工不会遭受经济损失;将劳动关系与企业信用评级绑定,让那些对员工失信的用人单位承担信用损失,以遏制用人单位对员工随心所欲乃至“落井下石”。
@马德清:《教育的价值》一书的作者费尔南多·帕瓦特尔指出,要做好教育,就要追问“什么是教育”。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违法辞退重病教师的事件提醒着我们,我们不但要追问什么是教育,还要追问什么是学校管理的要义。很难想像一所大学一边高挂着“博衍明德”的校训,一面干着不仁不义、违犯劳动法的事情。事件曝光后,某些领导毫无愧疚地谈“我们学校对教师是非常关爱的”,但他们的行动却与此背道而驰。
@胡波:维权要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尤其是个人和组织机构之间的抗衡。对很多当事人来说,他们是无法对抗实力雄厚的组织的。在法院已经判决博文学院开除教师违法的情况下,该学院依旧我行我素,直到教师去世后,承受不住舆论压力才改正,证明了普通人维权的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加强执法力度,让法律能真正制裁违法的组织机构,否则,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劳动者总是弱势者,悲剧还会发生。
@秦赢博:时常在朋友圈看到某些人患病的众筹链接,每次我都会点进去,奉献一点自己的爱心。众筹来的救命钱,是由网友的力量一点点汇聚起来的,这就是社会的力量。如果大家在网上看到需要帮助的人时,都尽己所能地提供一些帮助,就可以汇聚救人的力量。今天我们帮助别人,也许明天我们也需要别人的帮助,帮助都是相互的,想要人人为我,就要我为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