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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最高法再审吉林一涉黑典型案 最高检当庭建议部分改判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姚晓岚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9月28日   06 版)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摄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了“孙氏三兄弟案”。

    “孙氏三兄弟案”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为打黑典型案例加以宣传。案犯孙宝国、孙宝东长期被认为与1996年发生在辽宁省鞍山市火车站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有关。相关报道称,二人因纠纷刺死、刺伤出租车司机,开始仅被判缓刑,经过协调,已生效判决被撤销,重新取证,最终将此“故意杀人案”并入涉黑案审理。2013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项罪名,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然而,在9月26日的庭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认为故意杀人和涉黑犯罪定性、证据存在问题,“而且诉讼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因此导致定罪量刑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最高检出庭检察员发表了约40分钟的出庭意见,其中30多分钟用来谈原审出现的问题。该检察员认为,有9起犯罪存在定性、事实或证据采信错误,另有13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宝国的姐姐等3名原审被告人被当庭建议改判无罪。

    最高法再审提审刑事案件极为罕见,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提审发生在2003年。由该院提审或即将提审的均为备受关注的案件,如聂树斌案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现场旁听了庭审。

    担任审判长的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表示,考虑到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及诸多重大法律争议问题,不作当庭宣判。

    跨省判决将缓刑升级为死刑

    孙宝国被判死刑的起因,早在1996年就埋下了。

    1996年3月11日晚,当时24岁的孙宝国与弟弟孙宝东乘火车去鞍山市购买钢材。孙宝国当时在长春市国都物资经销处做业务经理,孙宝东是业务员,他们与同行的同事孙明伟、陈秀芳共携带30万元现金。

    列车在次日凌晨3时到站。刚下火车,一名李姓出租车司机向他们招揽生意,他们没有同意,转而走向另一名女司机。

    冲突随后发生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决认定,李姓司机十分不满,纠集裴某某等多名司机伺机报复。当孙宝国等人行至火车站地面出口时,李姓司机从孙宝国身后将其拦腰抱住,裴某某则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头部。

    该判决认定,孙宝国、孙宝东在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他们的众人乱刺。此后,孙宝国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则造成了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而他也被刺,受到了轻微伤。

    孙宝东和孙宝国解释,他们一行带着巨款,又是凌晨,认为遇到了抢劫,所以才如此反应。

    后来的调查还显示:袭击者当中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机为涉嫌持刀抢劫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持折叠凳击打孙宝国的司机也因此事被判了流氓罪。

    “防卫过当”成为1997年铁东区人民法院的判断。该院认为,孙宝国、孙宝东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反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伤害犯罪,但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二人均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孙宝国获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获刑1年、缓刑1年。受害人家属则获赔7万元。

    15年后,在距离鞍山市500公里的吉林省吉林市,一份迥然不同的跨省判决产生了。在这份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判决中,“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变为“故意杀人罪”,缓刑也升级为重刑——孙宝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孙宝东被判无期徒刑。

    按照有关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旧事重提,刑罚突变,孙家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吉林高院二审改判孙宝国死缓,孙宝东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被定调涉黑后,13年前证人证言发生改变

    旧案为何多年后跨省重提,甚至重判?孙氏兄弟等人被公安部门以“涉黑社会性质团伙”调查是重要原因。

    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长春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称孙宝国、孙宝民(孙宝国哥哥)向他人放贷、赊账销售钢材,在讨债时屡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甚至逼迫抵押财产、转让股份、转手工程等。举报信也提及了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

    2008年1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公安部门多个批示。批示称长春市有一个“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案件后由吉林市警方异地侦查。

    历时两年多的侦查开始了。2008年2月,孙宝国被以强迫交易罪刑拘,孙宝东最早涉嫌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紧接着,两人涉嫌的罪名越来越多。

    2011年的报道显示,吉林市警方除了讯问孙宝国、孙宝东之外,还数次前往鞍山,“访了数百名证人和群众”。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随后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重启一年之时,经过跨省协调,铁东区法院判决被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被指定再审该案,后改由吉林市中院审理。

    警方的新证据让吉林省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反转。按照吉林高院的判决,孙氏兄弟不再是“遭暴力袭击后掏尖刀乱刺”的防卫过当,而是在被害人已经逃散的情况下持刀追刺,并不计后果对多名被害人重复加害,因而构成故意杀人。

    孙宝东的辩护律师张铁雁说,事实反转源于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例如,两名被害人1996年均称是他们被刀刺中后才跑开,而2009年证言则变成他们先跑开、再被刺中;2009年还出现了两名新证人,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追打被害人10多分钟,追到一个打一个;与孙氏兄弟同去鞍山的陈秀芳,其证言转称鞍山公检法机关接受请托。

    张铁雁认为,证言在案发13年后发生巨大变化,但公安机关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在今年9月26日最高法的再审庭审现场,最高检出庭检察员提出,新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较大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检察员说,4名被害人1996年的陈述均是案发当天或次日作出,且称自己头脑清醒,故而改变证言的理由不足;两名新证人则是2009年才出现的,距案发时间长,证明力较弱。关于办案人员徇私枉法的证言,并无证据证实。

    该检察员还称,新证言无法与现场勘查笔录等相互印证。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在出站口处,而2009年的新证言中,4名被害人均称是在出站口看见掏刀后立刻四下跑开、再被持刀追刺,新的目击者也持类似说法,甚至有证言称是追出二三十米将被害人刺倒,这与案发地点不符。

    按照最高检检察员的观点,吉林省两级法院认定孙宝国、孙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他分析称,综合证据来看,孙氏兄弟带巨额现金到异地购买钢材,出发前还准备了尖刀,凌晨下车后,其精神处于高度戒备状态,此时遇到出租车司机突袭,掏刀反击是一种本能的反应,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防卫意识而非故意杀人,但他们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的应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观点与原审判决差异巨大,法官未对证人证言变化、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等争议当庭作出评判。

    多起生效判决被协调撤销,案件被并入涉黑案

    2011年,这起被吉林市警方认为是“还原案件真相”的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与打击“孙氏三兄弟涉黑团伙”的事迹一起,屡屡见诸报端。办案刑警、法官的先进事迹中也提及此事。

    这起涉黑案的一审罪名有15个。主犯孙宝国的罪名最多,包括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共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13项罪名。孙宝东、孙宝民等15名涉案人员,一审罪名还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帮助毁灭证据、诈骗等。

    在张铁雁等辩护律师看来,这么多罪名有“拼凑”之嫌。除孙宝国的亲属外,原审被告人多是其雇用或曾雇用的员工,他们涉嫌的犯罪事实,或是讨债时非法拘禁他人,或是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打斗等。其中多起案件此前已有刑事判决、行政处理或民间调解。

    据媒体当年报道,有3宗判决于2005年~2007年的案件,经过吉林省打黑办协调,被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这些案件包括一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两起非法拘禁案。

    然而,这3起案件的重审并未开庭,检方反而撤诉了,案件至此归零。后来,这3宗案件被归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

    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原案诉讼过程中,本应按照再审程序进行审理的8起犯罪事实,被全部并入了孙宝国等人涉黑案重新侦查、重新审查起诉、重新审判,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该检察员表示,仔细梳理可以发现,若不将已有判决的犯罪重新并入涉黑案,孙宝国等人实施的犯罪仅有一起故意伤害、两起寻衅滋事、一起妨害公务、一起敲诈勒索、一起妨害作证、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难以据此认定构成涉黑犯罪,“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合并审理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重处罚孙宝国等人,并因此加重了对各原审被告人的处罚,显失公正”。

    最高检检察员表示,1996年鞍山火车站“故意杀人案”1997年已有生效判决,公安机关却针对同一事实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事实上,尽管原判后来被撤销,但只是恢复到了一审程序的重新审判阶段,即使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的新证据,也仅能向检察院或法院单独移交。

    在该检察员看来,该案的程序问题随着移送也到了检察院、法院: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注意到案件属于再审,错误地受理该案并针对相同事实重复起诉;吉林中院也错误地受理了该起诉,并将该事实与孙宝国涉黑案的其他事实一起,进行了重新审判。

    “尽管他是个‘坏人’,我们也要依法来评判他”

    吉林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孙宝国是涉黑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孙宝东等3人是积极参加者,孙宝民等5人也是其中成员。二审则不再认定孙宝民参与黑社会组织。

    在最高法的庭审现场,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虽有证据可证实孙宝国等人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一些犯罪行为,但是,认定他们构成涉黑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该检察员分析,孙宝国等人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对象均为向其收购钢材的客户,均是为了索要欠款,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在钢材市场中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而涉黑罪名中,最严重的两项暴力犯罪分别造成了一人轻伤,其余均无伤害后果,且除了孙宝国等3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超过5起外,其他人的犯罪活动只有两三起,“认定他们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继而达到涉黑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程度的证据是不足的”。

    最高检检察员说,原审判决认定孙氏兄弟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但唯一证实的就是因非法拘禁案而向法官行贿,系个案,不属于涉黑犯罪中所指的保护伞。

    2014年10月,吉林省高院驳回了孙宝东家属的申诉,孙宝东家属后向最高法继续申诉。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查后,决定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孙氏三兄弟等人犯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最高检检察员当庭建议部分改判。他提出,包括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内,原审判决共9起犯罪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存在错误,另有3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该检察员还认为,孙宝国、孙宝东等6人,除了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且执行完毕的犯罪事实以外,还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以该案为例,介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申诉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一名二级大法官坦言,此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是构成,要件是不是齐备”,“我们感觉这个案件,可能在构成要件方面有一些欠缺。同时我们也想了解一下一审、二审当时是怎么考虑的,这是我带着我们的合议庭成员去提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尽管他是个‘坏人’,但他也有作为人的一种权利,我们也要依法来评判他。”最高法一名法官在前述央视节目中评论称,不能够因为他“坏”,就可以拔高认定,在罪与非罪之间选择罪,在轻罪和重罪之间适用重罪,“我觉得这都不符合我们的法治原则”。

    (实习生张帆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长春9月27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 实习生 姚晓岚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9月28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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