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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年收入十二万元属于高收入群体吗

谣言背后的个税改革难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孙惠贤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0月25日   05 版)

    近期,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开展“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的措施。

    意见给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顶层设计方案,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将分类施策。

    该意见被一些媒体解读为“个税重大改革拉开帷幕”“年收入12万元的高收入群体要重点调节”,因此引发了公众关注。

    今天下午,“新华视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表示,年收入12万元属于高收入群体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

    记者今天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采访了多名财税法学者。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提及“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向记者表示,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出台的通知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两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类情形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目的是想让高收入的纳税人适应自行申报个税的相关程序,慢慢建立相应的依法纳税意识,当时12万元的标准可能是基于“每个月的收入1万元,一年收入12万元,在当时属于比较高的收入了”。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名学者表示,我国目前没有“高收入”的官方统一界定。

    刘剑文表示,十多年过去了, 如果一定要以年收入标准来界定“高收入”,必须要考虑经济发展以及地区差异。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分类税制,按照收入所得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按月或者按所得发生的次数征收,对包括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在内的11个计税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方法,适用不同税率。

    目前财税法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这种在我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手续简便,征纳双方执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的设计缺陷已经人所共知,在目前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形下更为突出。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后通过实施的,将工薪所得免征额(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也调整了税率结构,但仍采取分类计征的方式。

    个税出台的初衷是调节高收入人群,缓解因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单纯地依赖工资薪金收入,呈现出多元化和隐形化的特征。而个税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明显滞后于这种收入格局的变化,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问题,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认为,从每一个纳税人的立场看,总是期望个人所得税负担能够进一步减轻。然而,在个人所得税总体税负缺乏明确下降或者提升的目标锁定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关键在于平衡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背后的实质是如何合理分配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的问题。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所列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包括财产转让所得(限购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刘剑文认为,这份通知中列举的很多高收入者的所得,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计税项目中的“劳动收入所得”。

    朱为群表示,长期以来,个人从沪深两地股票交易所获得的资本转让所得一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些靠“炒股”致富的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那些“朝九晚五”的工薪族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一些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灰色收入”,这些收入同样体现了他们的纳税能力,却因为税务监管能力不足而无法将其纳入税网。这样的税负不公平,需要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来解决。

    刘剑文解释说,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包括子女教育、职业教育、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等逐渐被纳入专项扣除项目。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

    今年上半年,财政部长楼继伟及其他财政部官员多次表示,个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做法是分步到位。实行综合扣除标准,不仅是工薪,一些专项因素也将进入税前扣除,比如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抚养孩子费用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刘剑文认为,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还需要做不少基础工作,尤其是收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孙惠贤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6年10月25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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