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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连载

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

——延安十三年:人民共和国成熟的雏形(三)

顾伯冲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1月21日   02 版)

    1942年1月5日,当时的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指出:在“廉洁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这针对的是1941年12月底,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1933年参加革命的红军战斗英雄肖玉璧因贪污3050元而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在此前的1938年到1939年两年间,边区司法部门审理了180多起贪污腐化案件。被依法查处的对象中,有从刀光剑影中杀出来的英雄,也有从书山墨海中走过来的文人,他们过去对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且还可以继续作出贡献,但在陕甘宁边区,绝不能踩踏法律这条公平正义的底线。肖玉璧还有黄克功等人的下场,绝不是一个个偶然案件的堆积,而有其内在的秉承理念和规律。

    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理论指导下,围绕着镇压敌人、保护人民这一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以及“创造与建立边区,逐步建立起与一切剥削阶级司法制度根本不同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极力废除封建等级制度和特权思想,肃清过去凡事按“父母官”意志办的人治作风,树立法制观念,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形成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从“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从“以身作则”到“以法作则”,几千年来摆在我们民族面前的巨大鸿沟,在这里被瞬间跨越。

    笔者在延安考察和研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史时,有两个至深印象一直烙于脑中。一个是当时的司法组织机构相当健全。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设置为边区高等法院和县司法处两级——高等法院为边区最高司法机关,起初集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三种职能于一体,边区在各分区专员公署所在地设高等法院分庭,作为高等法院的派出机关,有权管理本地区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及属于高等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各县设立司法处,负责第一审民刑案件。到了1946年4月,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打破了从苏区以来实行的“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从审判机关中分离出来,用根本法的形式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树立了民主宪政的榜样。

    另一个是法律法规渐成体系。翻开陕甘宁边区法规文献,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制定和颁行的64个类别、数量达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规。刑法方面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等;民法方面主要有:《中国土地法大纲》《婚姻条例》《继承条例》《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经济法方面主要有:《暂行预决算条例》《植物造林条例》《税收暂行条例》《银行条例》等;诉讼法方面主要有:《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民事诉讼条例草案》《军民诉讼暂行条例草案》等。法既是现代社会带有强力性质的暴力制约,又是体现国家和公民意志的现代文明,构建的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延安13年间,这样一道屏障一直挺立于陕甘宁边区军民的心中。

    与此同时,边区积极开展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司法工作,不断注入和谐的正能量。特别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引起了边区司法工作的转变。据边区高等法院统计,1942年全边区发生民刑案件共1832件,1944年发生民刑案件共1244件,减少了三分之一。

    千百年来,中国人为追求司法公平公正的梦想,不断地寻觅、跋涉,终于在延安得以实现。延安时期的法制建设,尽管从内容到形式无不带有农村和战争的特色,但主旨明确、原则清晰、特色鲜明、内容丰富、构造协调、体系科学,是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雏形。

顾伯冲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1月2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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