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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职教视野

新法出台,民办高校向左还是向右走

专家呼吁:尽快建立与分类管理协调一致的政策体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2月02日   07 版)

    视觉中国供图

    近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民办职业技术教育分会2016年年会在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召开。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80多所民办高校的院(校)长、负责人及韩国映像大学等20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深入发展和普及率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尤其是民办职业院校发展压力持续增大。值得关注的是,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副会长俞仲文看来,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了民促法,并定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重大意义在于:试图完全按照国际惯例,为民办职业院校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与WTO要求完全一致的环境和舞台。

    俞仲文说,在新形势下,是做营利学校还是非营利学校,成了当前院校长的第一要务。就全国而言,职业教育的数量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是质量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对于民办院校问题更加突出。

    “活着不分钱,死了不分财”的新特征

    在修改的民促法中,有个关键词是“分类管理”。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教授说,现在对民办学校也有分类管理,而且也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只是把所有的民办学校都分在非营利性一类。

    因此,在修改民促法中,所谓“对民办学校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确切含义是“将现在定性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再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吴华说,此次修订的社会文化背景是“让教育回归公益”。关于非营利,目前按照全国人大制定的标准,就是“活着不分钱,死了不分财”。

    “活着不分钱”是指新修改的第十九条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死了不分财”是指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吴华分析,新民促法实施后,对于吸引民间资金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作用不大,民间资金主要投资对象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除非有充分的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向左走向右走”的选择

    尽管新民促法已获得通过,目前尚未向公众发布。但是给民办高职院校也出了一道选择题。到底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这个话题是这次会议中,与会代表们私下讨论最集中的热点。一时间,“教育资产证券化将提速”“资本将加速流入教育板块”等声音不绝于耳。

    “相对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有自己的发展特点和模式,建设具有特色的学院将是民办学院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而特色品牌专业建设则是特色立校的根本。”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徐征宇说,民办职业院校亟须突破困境,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走出一条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徐征宇介绍,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在学校章程里规定的就是“非营利”,这次民促法修法之后,他们的投资方广厦集团也会面临这样的选择。如果选择“非营利”,学校可能还会继续保持原来的状态,但是企业就要放弃赚钱的念头。如果要选择“营利”,学校估计会发生一些变化。

    浙江的一家高职学校负责人介绍,修法通过之后,仍有诸多政策需要配套。要到明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但这对民办高职院校来说,是一次绝佳的发展机会。

    江苏的一位高职院校代表称,并非所有教育公司都将受益,教育上市公司前景就不太乐观。这次民办教育集体面临一次选择问题,机遇与风险并存。

    江苏昆山登云职业技术学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他们学校已将数亿元的资产从企业转到学校。但是学校最后选择是否“营利”,还要等法律政策与细则出台之后再由企业决定。

    其实,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来说最关心的是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民促法修改完成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吴华介绍,三审稿中放开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价格管制,同时沿袭了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还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样的税收优惠”。但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能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三审稿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吴华介绍,举办者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后,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费,相对于目前的无税状态,初步估计将大幅提升办学成本30%以上。如果没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大大削弱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

    亟待建立协调一致的政策体系

    吴华说,民促法的修订使民办教育的政策、法律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也必将对资本市场、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与教师、家长与学生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产生重要而长远的影响。

    但让他担忧的是,如果不能切实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扶持,将会坐实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教育领域“国进民退”的担忧。

    他说,这次修法一波三折,本来二审稿已是各方博弈后形成最大共识的方案。但三审稿的变动完全出乎大家的意料,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热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预期受到较大挫伤。“如果不能尽快恢复民办学校举办者的信心,民办教育可能就此由盛转衰”。

    目前,更大的难题还在于,目前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制度建设基本是一个空白。

    吴华说,如果按三审稿设计,一年后实施分类管理,在财产清算、审批登记、税收优惠、教师身份、学生学籍、法人治理等各个方面大量的政策设计与制度建设任务,能否在一年之内完成,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是严峻考验。为此,他呼吁尽快建立与分类管理协调一致的政策体系。

    吴华认为,目前有三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各地必须在修改后的民促法生效以前完成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补偿方案的地方立法,“否则,分类管理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个问题,国务院需要尽快完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为分类管理的顺利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政策框架。第三个问题,在修改后的民促法生效以前完成保障民办学校在分类管理体系中正常运行的具体配套政策。

    吴华认为,修法完成后,只有在国家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中把握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突破民办教育“产权本位”的思想束缚,深刻理解支撑未来教育发展的核心理念、技术基础与制度变革方向,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民办教育的转型发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12月02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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