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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跨省刑拘案”启动国家赔偿

受害人王鹏已返回兰州 提出精神赔偿申请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吴忠12月3日电(记者蒋昕捷张鹏)宁夏吴忠“跨省刑拘案”已被当地警方定为错案并纠正,遭刑拘的举报人王鹏及其代理律师今天提出,在给予刑事赔偿的基础上,当地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2月1日实施以来,国内首例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申请。

    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海波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收到《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并将尽快研究决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此前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表示,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拘留,给王鹏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另据了解,今日12时许,王鹏已离开吴忠返回甘肃兰州。据吴海波介绍,利通区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将随同王鹏及其单位领导一同回到兰州,为王鹏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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