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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5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两会直播室

让律师在场成为一种普遍权利

本报记者 叶铁桥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15日   06 版)

    在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的警匪片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对话:

    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当事人:“我什么也不会说,除非我的律师在场。”

    从电视电影中看多了这样的场景,秦希燕对此已经耳熟能详。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在3月13日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及搜狐网联合访谈时说,这种对话体现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包含了一种重要的刑事诉讼权利,即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在这种权利的约束下,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如果没有律师在场,除非嫌疑人本人放弃,否则讯问时所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的。

    然而,“坦白从宽”而不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在国内大行其道。秦希燕说,其实,嫌疑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说话是有法律保障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律师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然而,现实情况是,有关部门却不告诉犯罪嫌疑人这个权利,而且,律师会见当事人本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实际上,律师会见不仅需要经过批准,甚至还会以种种理由不被安排时间会见,导致出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会见难”与“取证难”、“阅卷难”成为刑辩律师经常遭遇的三大难题,这也严重挫伤了刑辩律师的积极性。

    今年两会,秦希燕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设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完善问讯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秦希燕说,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少数刑讯逼供行为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比如赵作海杀人冤案。

    秦希燕认为,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而且,有律师在场,也能促使真正有罪的嫌疑人心服口服、认罪服法,避免无谓的翻供、上诉或申诉。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如果有律师在场权,也是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将有利于促使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秦希燕说,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传统的侦查人员办案对口供的依赖性较强,有些办案不是先去搜集证据,而是靠嫌疑人的口供交代再去寻找证据,个别甚至不惜刑讯或诱供获取证据。有律师在场,这些问题就可以避免,从而也促使侦查人员更进一步地提高侦查水平。

    事实上,2008年5月1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就开始试行推行律师的在场权。2010年年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也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

    秦希燕高度评价了这两院的做法,认为两院迈出了艰难的、可喜的一步。但他也认为,目前,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确立律师在场权的条件已经具备,没必要对案件的范围作出限制,而应该让该权利成为普遍权利。

    有一种声音认为,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全面开始实施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既然有这样的制度,会不会让律师在场制度显得多余?

    秦希燕认为,录音录像毕竟是利益相关方司法机关提供的,不像律师处于第三方的中立地位,而且,律师旁听讯问也能够现场提供法律服务,这显然比录音录像制度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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