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住建部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目前的商品房动辄上百万元一套,而3万元以下的惩罚显然相对过轻,其威慑力度不够。他建议可以按照单套或销售额的比例来罚款。(《新京报》8月11日)
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是开发商为多赚钱而惯用的违规手段。对于违规,本应严惩,然而,现实中多是“浮皮潦草”地处罚。比如,陕西省延安市灏瀚大厦由25层加盖至30层,罚款244万元,开发商非法所得却超过5000万元;广州白云区违规建起85栋别墅,每栋罚款还不到2万元,就由违法变成“合法”的了。而如今,100平方米的房产就价值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即使在县城也值四五十万元,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中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获利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上亿元,最高只处罚3万元,这只不过是开发商的一顿大餐,它够得上处罚吗?
中原地产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认为,3万元以下的惩罚相对过轻,威慑力不够,而我认为,这简直就是“行政奖励”:开发商赶紧囤地赶紧加层赶紧哄抬房价吧,不就罚款3万元吗?请问:这样的处罚能遏制开发商哄抬房价的冲动吗?显然不能。为了真正遏制开发商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除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和没收违规所得外,还应处以违规所得20%或50%的处罚。唯有如此,开发商才会把管理规定当盘菜。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征求意见稿”能有管理的尊严和可行性吗?就连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秘书长陈云峰都说,所有的处罚应该建立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基础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定百分比的罚款。但这个规定偏偏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当然也可能是“故意漏掉”了这一条。好在这是一个“征求意见稿”,管理现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必须在“严”字上下工夫。我建议:一是四级注册资本应提高到1000万元;二是对开发商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的处罚,除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外,必须没收违规所得,并处以违规所得一半的罚款。
处罚就要有个处罚的样字,否则,弄成“奖励”糊弄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