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的一位家长在幼儿园接孩子时,收到一份学生、幼儿乘坐学生班车情况调查表,这份由当地教育系统进行的调查明确要求,希望家长如实填写孩子上下学乘车情况,以便对学生班车进行全面彻查,进一步采取安全监管措施。
目前,这样的调查不只在北京市展开。不过,解决孩子们上学的交通问题,只是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状况比较细致的工作之一。要增进儿童的福祉,真正实现儿童利益处于社会核心地位,在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上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可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怎样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作为一种世界公认的法治理念,“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明确体现在1989年11月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其中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于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需要指出的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作为独立的个体看待,相比于其他人,儿童的利益为大,需要获得特别的保护。
日前,几张照片不断被网友转发,悍马撞上美国的校车,校车完好无损,悍马几乎报废;校车在出行时拥有多种“特权”,甚至超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驾驶校车的司机必须具有严格的资质,一旦违反,将面临极为严厉的处罚。在许多国家,极少发生与校车有关的事故,这与经济实力无关,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树立了儿童利益至上的观念,并在社会管理中得到了全面贯彻。
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1》指出,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依然处于由补缺型福利向制度型、普惠型福利转变的阶段。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目前我国对很多儿童应当享有的福利和直接的保护的落实还没有被提上日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还停留在道德层面,空喊口号。
早在民政部担任救灾救济司司长时,王振耀就呼吁实施“政府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制度,直到2010年,我国才终于有了这个针对孤儿的普惠型福利制度。
2010年12月30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5亿元,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我国的普通儿童生活福利不如泰国、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20世纪50年代,泰国就开始由国家负责学校供餐。1952年,泰国教育部认识到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开始在部分学校推出学校午餐计划。1987年,泰国为全部学生提供学校午餐。1992年,泰国颁布《小学学校午餐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学生午餐。
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今年10月底,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每年拨款160多亿元,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政策惠及约680个县(市)的2600万名在校学生。
值得深思的是,促使这些制度出台的直接原因,都是已经发生了令人无比痛心的事件,甚至是以孩子们的身体健康作为代价。很多人看到媒体的“走基层”报道才知道,在我国西部贫困地区,很多小朋友上学要走十几里的山路,学校没有食堂,孩子们的午饭就是蒸黄豆配凉饭团……
儿童福利不是道德说教
我国的《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保护儿童的内容,但都是宣示性、倡导性的规定,不够具体,更没有强制执行力。
王振耀认为,在儿童保护问题上,好的理念要变成行动,不能只停留在道德说教上,各级行政部门应该制定标准、措施。例如,把校车的资金投入作为一个考核指标。许多人认为校车不应该纳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来,实际上,它比建一条公路、建一个广场、建一座办公大楼的意义更大。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时候是被用来宣传的,很少被司法机关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担负起规范详细的儿童福利制度,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现实困难的使命,因此,对儿童福利立法应当尽快。
儿童福利管理缺少强有力的专门机构
我国儿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以及司法等众多部门,大量社会群体也有所介入,但没有专门的全国统管儿童福利的机构。
在佟丽华看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核心症结之一,就是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机构。
在我国各省市,牵头未成年人保护有两个综合协调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在团省委、团市委,上海设在教育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联。在国家级层面,没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只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
然而,这些综合协调机构一没人,二没钱,三没权,无法担负起全面推动儿童保护事业的责任。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应该有专门机构研究儿童保护的立法和政策问题,监督各地切实推进儿童保护事业。
佟丽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在2006年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就设立综合机构问题,大家有过反复讨论,当时主要有3种观点:一是在国家层面设协调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中央;二是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有编制,有明确职责,也赋予其权力;三是充实现有机构的内容,将现有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充实职能、增加权力,在其下面至少设一个局级的儿童部或未成年人保护部。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时最终没有涉及这个问题,3种观点和建议都没有被采纳。“这是很大的遗憾。”他说。
关于儿童福利,民政部门应当是主要的责任单位,但只靠民政部门是解决不了儿童福利问题的,儿童福利制度需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教育行政部门等很多单位的配合。近几年来,民政部在儿童福利方面下发了很多通知,但依靠这些通知无法有效协调相关单位,难以建立起有效的儿童福利制度。
王振耀、佟丽华等专家建议,如果建立国家层面的儿童福利机构尚有困难,民政部至少要建立独立的儿童福利局。目前,民政部主管儿童福利的只有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下的一个儿童福利处,3名工作人员,主要的工作对象就是福利院的儿童和孤残儿童,势单力薄。据介绍,美国纽约市的儿童福利局1996年成为纽约市政府一个独立部门,每年的预算是20多亿美元,有固定工作人员6000多名。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著名专家,佟丽华表示了他的担忧。近几年来,每当严重损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出现时,媒体、公众就开始反思、追问、呼吁,但一段时间之后,伴随着新的社会热点的出现,媒体和公众就又去关注新的热点,困境中的儿童依旧处于困境。我国儿童福利面临的绝大多数问题不是开几个会就能解决的,作为一个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需要得到持久关注和长期不懈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