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与网友交流时表示,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免征个税。(《新京报》4月12日)
近来,税务部门的政策解答时不时引出有关税收的热点话题,比如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节假日加班工资征收个税的解答就引起媒体热议,还有去年南京地税局解答单位发放月饼征收个税、婚后房产加名征收契税等就引发争议。税务部门这种不回避矛盾焦点,通过网络解答税收问题引出税收热点话题并供大家讨论和争议,值得肯定和赞许,因为它对于宣传现行税收政策、普及公民的纳税常识和税收知识,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感时代”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主动互动的意愿和态度。
不过,税务总局对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凭发票报销的出差人员实际领取的交通费、餐费可以免征个税的解答,还不能让纳税人真正释疑,纳税人会问为何同是一项看似性质相同的收入,有的免税,有的征税?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解释。
首先,单位以现金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补贴的性质不同。单位以现金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实质上是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开支,构成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因为这项补贴是按照单位在册职工平均每月按期发放的,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自然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征税。
但是,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是员工为企业或单位进行工作发生的成本支出,它构成单位正常的“营业”成本,这项收入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而只针对出差人员实报实销。因此,它不能作为个人工资薪金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对个人收入的实际影响来说,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形成个人收入,个人拥有所有权,而出差人员凭发票实报实销的交通费、餐费并没有形成个人的实际收入,因而,前者需纳税,而后者则免税。
第三,从税收管理角度来讲,如果对现金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免税,那很多单位就会将工资薪金列为交通费、餐费补贴,从而逃避缴纳税款,形成税款流失漏洞,而实际发生凭发票报销的交通费、餐费则由于有发票作为凭证,无法逃避国家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