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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解读《旅游法》系列报道之二

旅游法:保障、促进与规范并重

本报记者 鄢光哲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10日   11 版)

    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自获人大通过之后,一直是业界热议的焦点。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认为,《旅游法》最突出特点在于:“既是保障法,又是规范法,也是促进法。”

    尹中卿表示:“旅游涉及食、住、行、游、购、娱6大要素,涉及国务院的20多个部门,关联110多个行业,很难针对不同类型的旅游活动分别立法,只能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在此之前,许多行业和领域已经制定了法律或法规,《旅游法》属于迟到立法。除总则、附则之外,只能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分别做出规定,涵盖了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的内容,而对其他一些涉及旅游的内容则只做原则规定,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必要衔接。”

    尹中卿把《旅游法》从宏观上总结为3点:“一是突出其保障地位。让旅游者满意是旅游业的立业之本。制定《旅游法》的目的,首先是保护旅游者。《旅游法》单设“旅游者”一章,在其他各章也对旅游者权益做了规定,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同时保护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政府机构、旅游执法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是强化其规范功能。针对社会上反映最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问题,《旅游法》对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和需求,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则,明确旅游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旅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着力解决我国旅游市场失范、条块分割、服务设施不完善、旅游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旅游法》不仅规范了旅游经营者,也规范了旅游者;不仅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也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

    “三是发挥《旅游法》的促进作用。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旅游法》对旅游发展规划、统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主体、内容,以及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解决旅游资源无序开发问题,完善景区门票制度,促进公益性游览场所开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体现旅游为公众休闲服务、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本色。”

    实现对旅游业的无缝监管

    在谈到《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促进作用时,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旅游法》中专门设置了“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目的就是要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中关于旅游规划和促进的部分,主要讲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划,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二是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实际设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旅游宣传;三是政策,要研究鼓励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相信《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一定能够推动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如何协调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实现对旅游业的无缝监管,也是此次立法的难点问题。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小军表示,《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等。

    这些规定对国家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现在旅游市场中多头监管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等问题,《旅游法》也专门作出规定,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责任和权限,“法律的规定与现行的行政体制相适应,这有利于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

    市场需要逐步规范

    在目前的旅游市场中,一方面一些导游带团时通过暗箱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向购物店收取回扣,串通欺骗、诱导、强迫旅游者购物等,成为游客投诉的焦点;另一方面,导游的薪酬和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于《旅游法》是否能解决这一矛盾,刘小军认为:“导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通过损害旅游者权益而获取自身利益。为此,《旅游法》多处对导游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其必须且只能按照旅行社的委托,严格履行旅游服务合同,并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

    “现实状况下,导游自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为此,《旅游法》也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刘小军说。

    上述的问题反应在市场上就是“零负团费”,而针对这个旅游市场的“长期顽疾”,刘小军表示《旅游法》弱化了行政管理的色彩而是强调市场和民事关系,“以合同约定为准。强调的是合同,不是价格。”

    对另一项旅游业的“顽疾”——非法“一日游”,刘小军认为,更多的是需要政府提供相应配套服务设施:“如果游客很方便自己去这些景点,非法‘一日游’的生存空间自然就小了,但现在很多是因为游客自己并不方便到达这些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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