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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涉性报道不能只顾成年人的亢奋消费

曹林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03日   02 版)

    近来的新闻颇是“活色生香”,先是李某某强奸案,然后是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再是薛蛮子的集体淫乱案,在新闻娱乐并情色化的喧嚣语境中,这类本就很引人眼球的新闻更撩拨着舆论的兴奋点。它们对拉升发行量和点击率有奇效,可过度报道又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分寸的把握,对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是一种考验。

    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在微博上的反思,引发了很多家长的共鸣:连日来的一些新闻报道,让一些家长感到很难接受。对个别违法犯罪尤其是涉性、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报道,口无遮拦,极力渲染细节,不顾隐私和良俗,好像恨不得提起受众的耳朵灌输那些事。新闻报道要激浊扬清,媒体也应遵守基本报道规范。新闻怎么写才合适?不妨问问愿不愿意给自己的孩子看。

    是啊,新闻到底怎么写?不能只顾点击率和收视率,掌握着公共平台和话语权的人,还得忌惮报道产生的社会影响,谨慎地衡量报道可能带来的伤害,从而克制自身在这些涉性报道中的兴奋,抵制对“收视率”的迷恋。

    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时,习惯于从成年人的思维和视角出发,津津乐道于公开谈论这些性事,毫无忌讳和节制。嫖娼的细节,招妓的过程,涉嫌卖淫者的自述,细节的渲染堪比黄色小说。可是,这些电视节目或报纸报道的观众不仅有成年人,还有很多未成年人。想过未成年人会怎么看吗?尊重过未成年人的感受吗?试想,黄金时段一家老少围坐在电视前看这种涉性报道时,会有多尴尬,大人如何向小孩解释?

    做媒体的一定要有“公共意识”和对话语权的敬畏,你掌握的是公众平台,这是一个公众话语平台,必须慎用这种话语权。不是亢奋的站在一个道德高地借此向受众灌输和说教什么,而应该尊重受众的感受,尤其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有些案件可以通过细节的描述向公众传递警示,而涉性案件的报道就需要谨小慎微了,不能只顾成年人的亢奋消费,而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接受力。

    追问真相,告诉公众事实,满足公众知情权,这是很多媒体在无节制地报道涉性案件时惯用的借口。比如在报道李某某强奸案时,媒体就不断在挖“细节”。这些“强奸细节”对案件的定性和法官的判案很重要,但对公众并不那么重要,这些细节应该是法律不公开审理时作为呈堂证供,而不宜拿到媒体上那么大肆渲染集体围观。

    满足公众知情权,这其实是一个很自私的借口。追问真相,所谓“真相”也颇让人怀疑。媒体到底是在“求真相”,还是在窥探别人的隐私?到底是一种坦荡光明的知情渴求,还是阴暗无耻的八卦心理?公众真的想知情吗,当深圳杨武案发生时,杨武的妻子被联防队员强奸,媒体曝光后受害人承受不了舆论压力,躲到床上躲避媒体,可竟然有那么多记者举着话筒和录音笔伸到受害人的床上,让捂着脸的受害人接受采访,让其重复讲述被强奸的经历。一群记者举着印着自家单位名字的话筒伸向躺在床上捂着脸的受害者,这张图片后来被媒体圈视为一种耻辱。这种追问“真相”,到底在满足谁的知情权,公众需要这种知情吗?

    这不是“追问真相”,而是消费别人的痛苦。很多涉性报道,那种违背着良俗和隐私的渲染,正义凛然的道德优越感下,都是对性的无耻消费。在对性事的消费中,没有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没有对隐私的尊重,没有对未成年人的呵护,没有了新闻专业主义的职业内省,只有亢奋的狂欢中一张张长舌妇般扭曲的脸。

    人们需要这样的“真相”吗?不需要,人们确实有知情权,但有时候也拥有“不知情权”,人们有远离那些暴力、血腥、残暴之类让人不舒服的信息的权利,人们有拒绝黄色新闻的权利。媒体对嫖娼、强奸之类涉性案件的过度报道,就践踏了公众的“不知情权”。媒体需要追踪和报道真相,但不是每一个细节都需要展示在公众眼前,尤其是涉性案件,别把“暴露真相”当窥私和消费的堂皇借口。

    将心比心,报道这类案件时切忌“媒体中心主义”,要考虑公众感受;更要切忌“成人中心主义”,考虑到孩子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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