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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9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一家之说

个税按家庭征收也是“国际接轨”

刘英团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09日   02 版)

    新个税法实施已满两周年,多位财税专家近日表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工薪阶层税”,建议改按家庭征税,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同时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实现真正的税负公平。

    有政协委员曾经举了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某先生在广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妻子没有工作,夫妻俩都是独生子女,4位老人均没有退休金。7口之家就他一个人在工作,他的工资几乎不够养家糊口,而他的同事却可以买房、买车和旅游。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准。所以,不加区别地对社会成员征纳同额个税,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却忽略了家庭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个人课税相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充分考虑到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使得税后的结构尽量保证公平。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个税起征已经与CPI涨幅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了指数化、动态化调整。

    在美国,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子女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尽管以家庭计征个税“操作有难度”,但并不意味着“不可行”。不少专家、学者和官员常把“与国际接轨”挂在嘴边,“以家庭计征个税”在很多国家“风生水起”,中国也不妨与国际接轨。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就应该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社会财富“蛋糕”分好。早在2006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主的建议》。据报载,中央有关部门已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既然“以家庭计征个税”已达成社会共识,就不能“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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