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一市民到柳州市工人医院南院骨科做腕管综合征微创手术,术前,医生推荐了一个医疗器械代理商,要求患者向对方购买手术刀。患者家属对此感到不可思议。25日,记者调查发现,这款手术刀未经过招投标就进入该医院,而涉事医生拒绝就此回应。业内人士表示,医生这样推销手术刀不合适。(《南国早报》11月27日)
见过医生向患者推荐药品的,也见过医院给医生下达药品使用量任务的,却几乎没见过,要上手术台了,却被告知手术用的工具要自己购买。为患者提供手术中所需的必要工具,应该是医院最基本的责任,也构成手术费中最基础的一环。假若如此分解和细化,手术中所需的工具又何止一把手术刀,手术台、担架之类的东西,岂不全要由患者负担?难不成病人使用之后,还得将这些东西全都扛回自己家中?
推销手术刀属于医疗销售的一种特殊情形,其间有无利益关联尚不得而知,有没有医疗寻租也尚待调查,从医德层面来说,医生如此推销手术刀显然并不符合其身份定位和职业要求,难以逃避利益关联的嫌疑。更重要的是,此事件暴露出这家医院在管理方面的混乱,还为潜在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埋下了隐患。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和药品进入医院都要进行招标,一方面,这是避免药械使用环节出现体外循环,否则不利于对其质量进行控制;另一方面,统一招标是为了“货比三家”,通过竞争而降低价格。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普通药品的零利润与特殊药品的暴利,也才有了医生或医院为了逐利,舍普药而用特药,并导致药品屡屡出现“降价死”现象。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使得药械招标意义显著。
药械招标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实行统一招标,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原卫生部关于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的要求,全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以省为单位,统一实施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二是以医院为单位组织的自行采购,这一块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方面。但购什么、怎么购,原则上都是业务科室提出采购计划,医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单位相关委员会把关审核。何以主刀医生一个电话,销售企业的业务员就可以同患者直接进行交易?问题在于,患者购买手术刀的行为,是患者个人的事情,还是医院的行为?手术刀的质量如何保障,出现问题后又由谁担责?
所谓仁心仁术,就是医院和医生要“一切为患者着想”。患者手术“自购刀”,从常识看“想想都不对”。现在的问题是,这款手术刀是销售公司跟医院合作,还是与骨科或医生个人合作?是医院的集体行为还是科室或医生的个体行为?仅仅是个例还是创收的手段之一?是逃避监督的潜规则,还是逃避明规则的暗道?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患者的安全与权利,如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回答这些问题,显然不能仅从医德层面进行审查,而应从医院的管理和从业行为、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反思,并给患者和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