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有网友发帖举报陕西省渭南市中院有一辆奥迪Q5警车,称该车是法院领导用车。该网友要求“查处这种顶风配备高级车辆的行为,严肃查处责任人”。对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这辆车是刑场指挥车,曾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使用,八项规定实施后只用于刑场指挥和节假日值班。被网友拍摄当日是驾驶员开去清洗,并未私用。(《南方都市报》2月19日)
面对外界的质疑,渭南市中级法院及时进行了回应,值得肯定。但民众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释:一是该法院配奥迪Q5是否超标。二是用于刑场指挥的解释是否合理。答案关乎事件的性质,若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更有助于达成共识增进信任,普及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规则,营造更好的监督环境。
对于法院警车的配备标准,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着明确的规定。其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具体为分为三个层次,一般为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越野车排气量2.54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然后再加上一个例外条款,但也应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渭南市中院的回复,所配警车为上级法院配套,应当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若是经过了相应的程序审批,应当不存在问题。现在的争论焦点是,刑场指挥是否属于“重大案件审判、执行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特殊”的条款范围。若不能提供相应的依据,那么这样的解释就很难服人。
时下,政府采购存在诸多问题,“程序围绕结果转”是最令人诟病的问题之一。很多“天价采购”都往往走了正常程序,豪车配备和超标配备也并非完全“私自行为”。公众最关心的恰恰是结果的合理性,如果“刑场指挥”不属于例外条款,其配备的警车超过了规定的标准,这无疑就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以某种看似正当的理由为自己开脱,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但最终又显得极为荒唐。比如几年前,驻马店市警方配备了一台宝马X5,对此该市公安局宣传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这辆宝马警车是该局警卫处的车,负责给领导开道用的。此后,类似现象在云南曲靖市也有发生,解释的理由同样是“最高规格开道”所用。
配奥迪Q5用于刑场指挥的解释,忽略了一个关键前提,即配奥迪究竟是否超标。如果其本身违反了规定,那么其他任何解释都苍白无力。更重要的是,厘清是否超配有助于找到制度层面的漏洞,比如对于特殊情况规定过于模糊,并造成理解上的偏差,或者执行上的变样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个案的分析,找到应对之策,以防止类似现象的再度发生。
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