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3日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公报和随后发布的“决定”全文中,一个总目标、第五个现代化、六项重大任务、一百八十五项具体改革举措等,在公共舆论场上赢得了无数赞誉。“里程碑”、“法治的春天”等誉词背后,既是对法治的期待,也是对法治的诉求,它们正是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全会主题的外部动力。
和当初推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这次会议也给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定位,其意涵或许就在于,中国的法治既不走“刀治”(法制工具主义)的老路,也不走西方三权分立式法治的“洋路”。
海内外舆论也普遍将此次全会看作中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新节点。大会召开之前,就有媒体梳理了历届四中全会的议题,发现以党建与经济领域居多。而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为全会主题,显得非同寻常。
党建、经济与法治确实有着内在的紧密关联。此次全会重申了十八大就已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这个“三位一体”中,治国要讲法治,执政要讲法治,行政也要讲法治。四中全会首次聚焦“法治”,并不是议题的断裂,而是法治发展使然。
“党与法的关系”,当然是依法执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党建需要法治,对执政党来说,依法执政就是最重要的党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在党内也是如此。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从法律上保证国家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
“法与发展的关系”,则是经济领域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保障。正因为法治不彰,“唯发展论”才导致了“带血的发展”,甚至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污染式发展”。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来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方可使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
以此来看,党的建设、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一脉相承的系统工程。虽然“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在17年前,但建设的宽度和深度还不够“全面”,速度上也嫌不够“快速”,文本上的法治和现实中的法治还有不小距离。正因为法治建设的脚步没能赶上社会发展和民众对法治的渴求,这才有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命题。
在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承的国度里推进法治,需要一些耐心,更需要一些信心和决心。在新中国成立的前30年里,执政党还没有学会接纳“法治”。“无法无天”的十年“文革”之后,才有了痛定思痛的“法制恢复重建”。但法治建设远非一帆风顺。36年来,在历届中央全会中,围绕“法治”的话语体系不断发生着微妙变化。从“人治”到“法治”、从“刀治(法制)”到“水治(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话语差异的背后,是治国理念的变迁。
不管如何表述“法治”,关键在于,谁来治谁?“人治”、“刀治”和“以法治国”都在强调,执政者以法为工具来治理治下的民众。“依法治国”的主体,则被还原为“广大人民群众”,治国的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当然,“广大人民群众”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如果“依法治国”主体的解释权又回到了执政者手中,则还是“以法治国”的老路。
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变迁,还表现在新老“十六字方针”的交织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十六字方针”;34年后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新十六字方针”——后者覆盖了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再到守法等法治表现形态的各个领域,更全面也更贴切;而对于依法治国来说,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显重要,法的生命正在于实施。
依法治国已是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不断实践。对于一个具体的国家来说,法治无非是一个实现程度的问题。一些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经过了漫长的建设期。中国要提升法治文明程度,也需要时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曾引用过一个寓言故事:一位村民远足后回到故乡,逢人便夸自己在罗陀斯岛上一跳绝尘,击败了所有运动员。于是,一位旁观者对他说出那句被广为援引的经典:“这里就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启程,这里就是法治建设的罗陀斯岛。从执政党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再到全体公民,无一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就在这里跳吧,这里就是法治建设的罗陀斯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