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观察角度不同,落点也各有不同。比起公共舆论热衷于探讨“依法治国”的意义,业内人士更关注法治改革的具体举措。
“决定”涉及的具体改革举措共有一百八十五项,其中关于“陪审制度改革”是这样表述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表述实则均对应着既往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种种弊端:“陪审员”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异化为极少数人的一份兼职工作,而非公民的基本权利;陪审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对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不出太多有价值的法律意见;一些法院已习惯了安排陪审员作为组成合议庭的陪衬。
但“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将有望促进陪审制转型——从更接近欧陆的参审制转向兼具欧陆参审制与英美陪审制优势的混合式陪审。可以说,上述有关陪审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及即将到来的推进举措,很可能是陪审制度被引进到中国以后所面临的最大变迁。
说到陪审,有必要先弄清几个基础性概念。我国现时之“陪审员”与我们在好莱坞律政大片中所见到的12人陪审团可完全是两码事。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大致可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前者扼住了审查起诉的咽喉,决定着审判程序的发动;后者则在法庭上分享了法官的审理权,担负着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英美诸国在“消极的国家,主动的公民”理念下坚守陪审团制度,意在以公民参与司法校正因法官高度职业化而带来的司法专横。而陪审团成员来源的广泛性及陪审团不受干涉的判断权,无不体现出人民主权与权力制约的理念。也因此,这一制度在经历了长久的风雨洗礼之后,依然为众多法治国家所薪火相传并运转至今。
陪审团制度虽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人文价值,但也由于背离了司法的职业化和精英化而饱受非议。在带来司法民主的同时,陪审团制度也确有其内在弊端。比如,陪审团的组成过于庞大(通常多达12人),而且多要求全体一致才能得出结论,一旦有一位成员的意见与其他陪审团成员相左,就极易导致案件“悬而不决”。因此,即便在最为推崇陪审团的美国,这种无法实现司法效率的制度也只适用于极少数案件的审判。
我国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这在渊源上更亲近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相应地,我们的陪审制也承袭了参审制的诸多弊端。在参审制下,陪审员的作用事实上等同于法官,陪审员不但需要从自然理性出发去判断事实的成立与否,还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海洋里找出可以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这对陪审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而假如我们对陪审员的来源明确要求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则又有违陪审制度内在的“草根性”。
正因为参审制在民主性和专业性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一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被证明整体上是失败的。时下的参审制与陪审团制相比,显得十分衰弱与消极。法学家左卫民教授甚至明确指出,“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在他看来,大陆法系完全可以放弃这一畸形的“混血儿”。中国作为参审制的引进国,也同样出现了“南橘北枳”现象。尽管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多次从制度上甚至从立法上扶持陪审制度,“陪而不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如何既保证陪审员在来源上的广泛性,又能使陪审员有足够理性和智慧而不致被职业法官挤到“法庭的角落”,这仍是阻碍陪审制发挥其功用的现实问题。
以参审制的制度架构去追求陪审团式的司法民主,至少在制度实践上并不令人乐观。笔者曾用“天使的身材,魔鬼的面孔”来形容当下的参审式陪审员。其校正方法或许就在于,我们能否让其身材更接近魔鬼,而面孔更接近天使。“决定”中关于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以及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改革设计,很明显是将参审制从当初被异化的“弥补法官短缺”向“以司法民主校正司法专横”转型。这是中国在法律职业化已走上一个新台阶之后的必然产物。这种混合式的新型陪审制叫什么名称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否克服旧有弊端,并为确保司法公正贡献制度力量。这一问题同样有待未来给出答案。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