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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专家态度

错案为何频现

本报记者 李玉波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6日   07 版)

    2013年以来,刑事错案一次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错案、河南李怀亮错案,再到萧山五青年错案、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错案。

    为什么错案频现?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很多人会说是刑讯逼供。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认为,作为产生错案的原因,刑讯逼供是表象,我们不能把实际参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妖魔化,有些人在当警察之前并没有打过人。我们需要从制度上找原因。

    何家弘说,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通过“无辜者行动”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目前已发现错案311起。

    何家弘的团队对刑事错案研究发现,我国的刑事错案似乎形成了一个模式:偏重口供,非法取证,事实不清,疑罪从轻。这不是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个人的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问题。制度存在漏洞和弊端,错案才一次又一次被复制。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流水线”模式:公检法三家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作为第一道“工序”的侦查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实质性环节,而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上游工序”的检验或复核。毫无疑问,这些冤错案件的生成都源于侦查环节的错误,但是这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又都通过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把守的关口,最后成为刑事司法系统制造出来的“伪劣产品”。这反映出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两大缺陷:一是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二是刑事庭审“徒有虚名”。

    如何使冤案不再被复制,何家弘认为,我们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当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时,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复制冤案的能力必将大减。与此同时,司法和执法人员也要转变观念,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呼格吉勒图案的代理律师苗立认为,刑事案不单涉及财产问题,还涉及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办案人员首先要加强学习。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专业知识有重大缺失,甚至有些人不知道怎么依法办案,而是模式办案、经验办案、拍脑门子办案、有罪推定的办案,是不符合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要求的,“在加强学习的前提下,还要有慎之又慎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这些不是一个口号,一定要扎扎实实地做到严谨务实,办案人员要做到对每一个案件都有自信说,这是一个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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