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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3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司法改革进行时

江苏江阴法院改革:把权力还给法官

本报记者 李超 李润文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23日   04 版)

    今年43岁的陈教智没想到自己会成为“办案高手”,2014年他一共结案1004件。

    陈教智是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华士法庭副庭长,2012年他结案360件,2013年他结案546件。办案数量的大幅度提升,源于2014年5月,26名法官被法院任命为“独任法官”,他是其中之一。

    早在2012年9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率先启动审判组合模式改革。2013年10月,江阴法院成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城市。同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转变身份后的陈教智,作为主审法官,有权单独签发法律文书,无须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同时法院增派了法官助理,可以负责大量事务性工作,而他可以“有更多的精力研究案子”。

    给法官“减负” 回归核心工作

    陈教智2002年进入法院,9年后成为审判员。2014年6月成为当地法庭副庭长。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他的工作压力很大。

    江阴作为全国数一数二的经济强县,涉及经济纠纷很多。陈教智时常被琐碎的事务性工作“绑架”。刚做法官时,他每年会忙两百多个案件,但“事务性工作时常影响到核心工作”。

    “经常会遇到外地出差的财产保全案件,一出差就要一星期。法律文书送达难,有时候跑几次也不一定能送达。只好白天判案,晚上送文书。”陈教智说。

    那时候法官从年头忙到年尾,从早上忙到深夜,基本没有休息时间。每周5个工作日,陈教智至少有一半时间在开庭。“大部分精力在这里,花在研究案子上的时间真的很少。”

    2014年4月,江阴法院选出26名独任法官,给每个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作用是承担部分法官事务性工作,保证法官能够有更多精力做审判的核心工作。原来是一个审判员配一个书记员的模式,简称“一审一书”。

    陈教智很快感受到“效率大大提高带来的成就感”,有的案子开庭十几分钟就结束了。一段时间下来,他们所在的法庭上诉率下降,调解率提高。发改率(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也降低了。

    今年29岁的湖北人王杰兵,2010年从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江阴市法院工作。审判组合模式改革之后,王杰兵从法院研究室调任民二庭担任法官助理。案件移送王杰兵所在的审判团队后,主审法官先把案件交给他,由他进行诉前材料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告知主审法官。如果进入调解阶段,王杰兵负责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他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及时安排开庭审理。法官开庭审理后决定判决的,他还负责制作裁判文书,交给法官修改审核后,由法官签发,再送达当事人。

    2014年,王杰兵完成了5件破产清算案件,“这类案件一件抵过普通案件30件。”王杰兵说,现在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增多,对他来说成长很快。

    据统计,江阴法院的案件在受理数首次突破2.7万件、人员未增的情况下,2014年全院审执结案件数与改革实施前同比增长53%,26个审判组合中有3个组合结案700余件、4个组合结案800余件、1个组合结案1000余件。

    去行政化 “放权”给法官

    相比以前,陈教智审案“更加谨慎了”。

    原来法院实行的汇报案件制度,法官开完庭,先向庭长汇报案件。事实是怎样的,怎样适用法律,庭长审批之后,才能签发法律文书。改革后,签字权还给了法官。

    陈教智必须对自己的每一个案子负责。他说,庭长与法官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再审批法官负责的案件,不主动要求听取法官汇报案件,不再签发法律文书。

    江阴市法院研究室主任黄剑说,法院认识到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解决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解决方案是让审理者独立裁判,由裁判者终身负责,使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随之建立庭内案件讨论制度,法官可以把案件提交法庭例会讨论,参加者包括庭长、法官和法官助理,讨论的结果供法官参考。

    “他们的意见只作为参考,我可以不接受。”陈教智说,以前庭长的意见跟我的意见不一致,可以不签发法律文书,案件没法结案。现在,案件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是提交给专业法官会议。

    江阴法院按照“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所有案件审理法官自己定,每个案件终身负责,法官会更加谨慎,“以前遇到问题,只要跟相关领导汇报一下。最后出事情,追究起来,板子也不一定打在自己身上。现在如果发改的案件,都要追究主审法官的责任,要引以为戒。”

    江阴法院建立清单管理模式,厘清院庭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的职权,有效去除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

    黄剑认为,江阴法院的改革是去行政化的改革,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行政化模式,行政色彩很浓,法院内部机构设置,法官的待遇也是通过行政级别来体现。法官等级与实施上的待遇没有多大关系。“收入与行政级别有关系,没有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

    据统计,江阴法院分别在立案行政、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4个业务条线成立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智囊团”。去年,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375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直接定案率达96.8%。

    搭建专业的法官人才体系

    现在法院不再要求法官是“全科”的,鼓励法官在“专科”上发展。

    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浦峥说,遇到专业复杂的案子,头绪乱,他们需要一样一样理出来,要花很长时间。他所在的民事一庭受理建筑类案件、医疗纠纷案件、交通车祸案件。

    遇到专业复杂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他会让法官助理把案件的要素整理出来,组织原被告举证、交换证据等,确定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总结出争议焦点,最后交给主审法官。“争议焦点和审判思路都是明确的,开庭效率也会变高,不会遗漏一个环节。”

    浦峥所在的民一庭,此前法官人均结案每年177件。改革后,人均结案每年223件。

    江阴市人民法院院长王立新说,法院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将院庭长、审委会委员编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侧重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并明确办案任务。

    法院推动法院内部专业化审判。涉及不同领域,法院将一些重点领域进行组合分类。比如,会有专门的组合长期审理建筑类案件,有的组合会审理道路交通安全范围的案件,“法官长期研究这类案件,倒逼他们去学习专业知识。一段时间后,他们就会有丰富的经验”。

    改革让法官变得“有地位,有权限”,但所有法官必须接受监督。事前监督,法官必须主动汇报社会关系,遇到律师是同学等情况要主动提出回避。事中、事后监督,成立专门的监察部门,直接由院长来指派督查。“以前可能是院长给分管副院长,分管副院长给了法官,就没了下文”。

    王立新说,法院也给院领导设立“权力清单”,没有参与庭审的案件,院领导不能随意过问,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判案。“既要保障,又要监督,法官也要慎用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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