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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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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让信访人“信法”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1月10日   06 版)

    11月9日,中央政法委全文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于今年6月8日印发,但目前是第一次全文公布。

    《意见》规定,对不符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可由律师协会委派的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司法裁判文书,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原则。”

    “无偿公益”并不意味着这项服务由律师“埋单”。中央政法委队伍建设指导室负责人介绍,目前的各地试点实践中,都由政府部门用“购买法律服务”方式,给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适当补助。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认为:“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将信访当事人引入‘信法’渠道,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改革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视律师工作、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的重要体现。”

    顾永忠表示,近年来发生的涉法涉诉信访事件有三个特点:

    首先,“涉法涉诉”即意味当事人的诉求属于法律范畴,必须用法律方式来解决。

    其次,涉法涉诉信访事件多为已处理过的法律事务、已处理过的案件。“之所以发生信访甚至久访不息,说明当事人对原处理不服或不信任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

    第三,涉法涉诉信访事宜情况复杂:“有的属于无理缠诉闹访,也有的人是正当要求、合法诉求得不到保护、满足,还有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以往工作中简单粗暴、违法办案甚至滥用职权等。”

    “因此,针对以上特点,将律师引入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顾永忠分析,律师的优势在两方面:其一、律师属于法律专业人员,与涉法涉诉信访“专业对口”;其二、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与政府、司法机关没有“亲属”关系,身份独立。这决定了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具有不同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在地方实践中,如何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各政法接访单位要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保障律师人身安全;对律师阅卷、咨询了解案情等合理要求提供支持,对律师提出的处理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对确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应当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顾永忠认为,在此过程中,正确界定和确保律师的“独立地位”非常重要。他对政法部门建议:“政法机关尊重律师的独立地位,充分支持、配合律师的工作,是开展这项工作的前提。”

    面对这一新举措,律师应怎么做?

    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修保特别强调,在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的公益法律援助时,律师不能将处理一般委托关系当事人的方式和态度,用于信访人。

    他说:“在接待信访人过程中,律师首先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信访人和中心律师之间不是有偿服务的委托关系,而是中立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关系,我们要坚持从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帮助和引导信访人依法定程序去维权。”

    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援助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张巧良律师认为,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有利于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律师在申诉工作中,完全可以架起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桥梁作用,以及律师、检察官、法官在代理申诉工作中的共同努力与友好沟通,有助于构建法律共同体相互理解与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从依法治国层面说,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个小平台,但其切入点是‘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这个大课题。它不仅仅是对于信访群众、司法机关个体层面具有效用,更是对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张巧良说。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11月10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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