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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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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身保护令检验反家暴的成效

许辉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2月23日   02 版)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怎样才能真正管用?”12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杜黎明委员这样表达了他的关切。(《中国青年报》12月22日)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还在审议之中,但通过立法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或许应无悬念,各方关注的是如何通过科学立法,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能真正落到实处。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已试点多年。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创设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并在全国确定了9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试点。目前,试点法院越来越多,可法律依据缺失已经严重制约了该项制度效应的发挥,什么时候提出、由谁申请、谁来执行等问题成为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必须统一解决的问题。

    以往的人身保护令,只能在离婚或其他诉讼时附带提出,而此次草案已经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而单独提出。申请人的范围也不再只局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地将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能够掌握家庭暴力情形的人员和组织纳入进来,可有效解决受害人不敢申请等情形的出现,以便这一制度能够更及时地得以适用。申请人范围的扩大,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而言,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这是反家暴合力得以形成的重要一步。

    当然,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震慑住家庭暴力。以往的试点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并非100%。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谁来执行更为有效的问题。此次草案明确法院为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协助执行主体。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如此规定并无不妥,因为人身安全令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事裁定,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法院应是理所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是对特定对象行为的相对限制,单靠法院一家执行,去效果相当有限,事后处罚更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所以,协助执行主体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执行程序上来看,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就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协助执行单位职能的不同,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如要经常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外,基层组织发现有不利于保护对象情形的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被申请人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否则,就是怠于行使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责。

    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是检验反家暴合力的试金石,从申请到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协助,立法通过后,这就应当成为反家暴的一项法定权利与义务,该参与的应当及时参与,该负责履行的必须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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