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何林璘)今天上午,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杀室友案受害者家属芦海强向成都市检察院提交了对嫌疑人滕某重新做精神鉴定的备选机构名单。此前公布的鉴定意见称滕某患有抑郁症,并对其3月27日挥刀砍杀室友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芦海强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对此结果不服,8月1日与代理律师一起向成都市检察院递交了长达6000字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检方收下了相关申请材料,并称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具体能否启动重新鉴定将于近日通知。
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向记者表示,判断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是其能否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是抑郁症本身。从滕某提前买刀、选择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等行为,可以判断出滕某当时有明确的预谋、目标,有精心准备的过程,说明他有辨别意识和控制能力,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针对目前的鉴定结果,她表示“可能会导致从轻处理”。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滕某在宿舍楼学习室内挥下50多刀,杀害了同乡室友芦海清,警方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5月4日,芦海强得知滕某被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并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当即向记者表示不服,担心“会让最终量刑减轻”。7月8日,芦海强被告知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案件开始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基于目前审查起诉阶段保密的原则,不便公开《鉴定意见书》的具体内容。但他认为《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与四川师范大学在犯罪嫌疑人滕某入学时所做的心理测试结果相互矛盾。
据本报4月20日独家报道揭露,四川师范大学在每年新生入学时都会给所有新生做心理普查,校方通过测评结果判断新生当时及短期内的心理状态。而在入学时同样参加了心理普查的滕某,当时并未出现在心理异常名单里。
针对入学心理测评,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测评中心主任欧阳旭伟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心理测评量表只能测量一个人当下或一小段时间的心理状况,之后根据环境的变化,心理状态也会变化。”
“如果心理评测也只能显示一段时间的心理状态,那为什么就能以之后的精神鉴定结果代表3月27日滕某的状态呢?”陈逢逢说。同时他认为,在本案中,滕某想自杀但又没有勇气,想通过杀人被处死刑达到“自杀”的目的,并把想法付诸行动,用残忍手段杀死早有矛盾的室友,然后要求被处死刑。这种想法本身就表明他对杀人行为的性质、结果及意义具有辨识能力,对自己的杀人行为具有控制支配能力。“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李玫瑾表示,目前关于抑郁症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鉴定,是较有争议的问题。“抑郁症分轻重,严重时可能会产生躁狂,可能会伤人,但一般这种伤人是没有对象选择的,直接伤害的是眼前的人,缺少辨别能力。但在这个案子里,作案对象是有选择的。”
她还指出,司法精神鉴定目前主要由精神病学机构负责。不同于心理学研究,精神病学主要研究的是被鉴定人与鉴定人接触时的症状。“那就存在两个疑问。第一,做鉴定时的精神状态,能否等同于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第二,有人知道具体的精神病症状表现后,可能会在鉴定时作出伪装。也正是这点,会让很多人有漏洞可钻。”
她认为,司法精神鉴定应该只提出对嫌疑人患病轻重、受审能力的鉴定意见,而不能提出对其违法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从当时的作案方式作判断,因为作案方式是客观的。”
8月1日芦海强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后,记者多次拨打嫌疑人滕某的家属和代理律师电话,截至发稿前未能拨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