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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3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税率最高降20%

创业公司股权激励税负降低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9月23日   04 版)

    本报北京9月2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备受创业公司员工关注的股权激励税收制度迎来又一“减法”。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调整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由两个征税环节合并为一个,并递延纳税时间至股权转让之时,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

    大多数创业公司没法像大公司一样给员工开出高薪,有技术、有冲劲的核心员工之所以愿在数年内领低工资、随创业公司“打天下”,吸引其并使其留下的关键因素通常便在于股权激励。然而,按照此前政策,员工赢得股权激励的时候却面临税收方面的障碍。据介绍,按照之前的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股权奖励等等,员工面临两次征税环节。在期权行权、获得股权奖励等环节,员工要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之后,员工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增值收益,又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这意味着,拿到股权激励的员工在把期权放到市场上变现之前,就需要先缴一笔税,而且税率最高可达45%。对于创业公司的早期员工而言,获得的期权数量虽多,需要掏出的税款更是“水涨船高”。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将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的问题。

    新政对创业公司的第二大利好是,在股权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将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有效降低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为解决股权激励对象在缴税时间方面的困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也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前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这些政策将加大国家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6年09月23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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