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胡春艳)有恒产者有恒心,对产权的保护关乎社会信心。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出台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后,首个地方法院出台的从司法层面保护产权的具体措施。
《意见》包括3部分17个条款,强调了依法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行为,并首次扩大了产权保护范围,将信息资源权等新型财产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是《意见》中对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的问题,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因此,《意见》中特别提到了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坚决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依法惩治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和执行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的产权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财产权益问题。对此,《意见》扩大了产权的范围,明确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环境生态权、信息资源权、新类型担保物权等新型财产权益。其中特别加大了对科技创新成果和商业经营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保护,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此外,《意见》首次严格区分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提出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引发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禁有罪推定。
《意见》明确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法人违法的,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