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刘万永)天津仲裁委员会日前决定,河北卡布尔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布尔公司”)诉天津大学案将于9月15日开庭。
卡布尔公司是河北省邯郸市的一家民营企业,王增良曾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经人介绍,王增良了解到天津大学教授张卫江的硼同位素分离技术。经过多次考察,卡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签订了硼同位素分离技术《技术转让合作意向书》,双方约定:卡布尔公司负责硼同位素分离技术项目的投资,天津大学负责提供项目产业化技术;卡布尔公司指定王增良为项目联系人,天津大学指定张卫江教授、徐姣博士为项目联系人,负责实现技术产业化、技术交底。研究转让经费和报酬3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中邯硼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邯硼业”)在河北邯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卡布尔持股51%(后变更为40%),徐姣代表技术团队持股40%(后变为张卫江持股15%)。
银行汇款凭证证实,王增良代卡布尔公司向天津大学有关方面支付620万元、张卫江代天津大学有关方面收180万元、徐姣个人账户2600万元,共计3400万元。其中,2012年9月24日,给天津大学有关方面的第一笔600万元用途为“天津大学合同约定付款”。
此后,卡布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建厂房、买设备。因为一个意外卷入的官司,卡布尔公司偶然得知,天津大学张卫江的硼同位素分离技术根本不能工业化生产。
王增良得知后,多次与天津大学交涉,但始终未得到合理解释。(见中国青年报2017年6月27日报道《学术造假 技术骗人 一场发人深省的高科技骗局》)
卡布尔公司的《仲裁申请书》称,作为国内知名高校,天津大学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卡布尔公司在高度信赖天津大学的前提下才与之签署技术转让协议;但没想到学校并未实际拥有诉争中试技术,导致卡布尔公司惨遭巨额损失,实属恶意欺诈。
卡布尔公司的仲裁申请包括3项:一是依法请求天津仲裁委员会撤销合同;二是由天津大学依法赔偿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两亿元(鉴于投资尚有部分市场残值,确切损失待评估后依法确定,现暂主张损失为两亿元);三是因本案产生的仲裁费用、评估、鉴定相关费用由天津大学承担。
天津大学在《答辩状》中表示,卡布尔公司所述理由与事实完全不符,提出的申请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申请仲裁事项。
天津大学认为,卡布尔公司与其签订的与硼同位素分离技术相关的合同关系早已终止,天津大学与中邯硼业之间也不存在与硼同位素分离技术相关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卡布尔公司继续从事硼同位素分离相关技术开发的行为及其损失,与天津大学无关。
天津大学的依据是,2012年7月31日,卡布尔公司与天津大学签订了硼同位素工业化生产及产业化设计项目签订《技术转让合作意向书》。2013年4月28日,中邯硼业与天津大学签署《中子防护功能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设计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同时,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上述的技术开发合同生效后,前述《意向书》不再履行。《意向书》终止后,天津大学并未参与卡布尔公司所称的硼同位素分离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仅为硼同位素分离产品的进一步应用。
2017年6月,卡布尔公司、王增良就天津大学在科研经费领域存在重大廉洁风险问题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2017年8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书面答复称,已将举报信转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处理。2017年9月,南开区检察院答复称,该案因被举报人不属检察机关查办主体范围,本案“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2017年9月8日,就天津科委、天津大学在科研经费领域存在的问题,卡布尔公司通过中纪委网站向天津市纪检部门进行了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