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逢年过节,总会有人前来表示一下心意,我也有时有所表示,这些都是礼尚往来,怎么能认定是受贿呢?”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曾经这样为自己辩解。
辽宁“巨贪”慕绥新在忏悔录中则表示:“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
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16年徒刑的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管理局原局长崔学宏曾说:“我最盼望的是多过几次年,我有个春节情结,过年除了收红包之外,还收了许多名烟名酒,抽不完、喝不完,就拿到民航开办的餐厅、饭店去卖,仅此一项,一个春节下来,就能收入10万元。”
1999年9月栾蔚东调任河南省西华县县长,当年的中秋节就开始大肆收受下属奉送的“过节礼”。到2004年年底案发前夕,11个节日(主要是春节和中秋节)共收受“过节礼”82.3万元,平均每个节日收的“过节礼”至少7.5万元。送礼者中,几乎包括了全县所有乡镇的一二把手,而且包括监察局、信访局、文化局、农机局、财政局、司法局、民政局、审计局、计生委、教育局等县直各单位的领导,送礼者的理由基本上都是“为了取得栾蔚东对自己工作和个人进步问题上的关心和支持”。礼金少则500元、多则数万元,一般以2000元、3000元居多。
在审理过程中,栾蔚东曾有过这样一段陈述:“礼金是人情往来,人家送给我,我也是要送还给他们的。比如,有人送给我500元,在他们办理婚丧嫁娶等事时,我只能多送,不能少送,这是人情。”
有资料显示,因受贿而受法律惩处的贪官,在春节期间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的比例占所有案例的31%,而很多官员竟认为在节日里收礼不是受贿。
比起传统的行贿受贿,这种利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掩盖在“人情往来”下的 “节日腐败”,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尽管每年有关部门都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元旦、春节期间“一律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但是节日期间的送礼、互相用公款吃请仍然相当普遍。
有人说,每到年底,官员也要“过年关”,往往是由于改革不到位而导致的社会畸形现象的集中表现。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改变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以及在政府运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更多、更新的措施,才能逐渐改变这种令人心忧的现象。
本报记者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