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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少年犯”现身说的是什么法

王学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1月06日   02 版)

    去年12月29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结合这一年来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的情况,带两名在押的青少年到陕科大附中,向3000余名中学生“现身说法”。1月3日,有关照片上传到网上后,有网友质疑此举“太伤人”;警方则说,此举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让当事人出丑。(《京华时报》1月5日)

    能想象得到,面对在场的3000来名学生,两名“少年犯”无非是说自己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参与了哪些犯罪行为,现在如何地悔恨不已,等等。这些大多是些感性叙述,而不会引用法律条文并将之上升到法律高度进行理论阐述,因而其对在场学生的教育仍然是非常浅层次的,至多就是让学生明白不能参与抢劫,不太可能因此懂得多少真正的法律知识。

    唯一让在场中学生印象深刻的,可能是他们记住了穿囚衣、戴墨镜、戴手铐的“少年犯”的模样,这可能就是警方和校方所要的“直观效果”。至于此举给两名“少年犯”造成了多大的权益损失,以及给在场中学生进行了何种真实效果的法律教育,倒在其次。

    我想,即使再不懂法的学生,不能抢劫犯罪的道理总该懂的,但将“少年犯”押上看台示众算不算违法,他们就未必知道了。报道显示,连一名班主任对此也大加赞赏,说什么报告会“以鲜活的实例,现身说法,对学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让这些误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殊不知,这场“珍惜青春,与法同行”法制报告会至少违反了三项法规:

    一是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二是违反了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报道中提到的那名连续9年获得三好生称号的王阳(化名)还只有15岁, 因抢劫50元被捕,至今尚未审判。

    三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那个张强(化名)只判了一年零三个月,王阳则尚未判决,警方却让他们当众陈述犯罪事实和经过,这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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