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相对自由地选举,确是民主的核心内容,正如亨廷顿所言,“选举是民主的本质,从这一本质中产生民主制度的其他特征。”基于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自1998年以来,我国法律把民主选举置于四项村民自治原则的首位。但就实践而言,民主选举这一原初设计在我国乡村自治的运行并不乐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因不良竞争滋生了贿选流弊,同时,在广大欠发达地区,村民对待选举普遍持消极冷漠态度亦很突出,以致许多地方出现选举大会难以召集,村干部分头抱着票箱上门讨票的怪事。毋庸讳言,村民选举冷漠凸显出一些地区乡村选举质量的伪劣,对此,国人绝不可忽视。而若要破解这一难题,首先需要找出其行为背后潜藏的逻辑。
民主选举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村民对投票选举的功效感
人类的任何行为都存在效能问题,民主选举也是如此。如果人民的选举权是充分的,能够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民主选举的效能便是显著的;反之,民主选举的效能便遭到极大削弱。在乡村自治尤其是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无疑是关键,这一环节决定了未来选举的范围和对象。如果村民缺乏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权利,自然就降低了村民选举的自由度和选举效能。
我国村民自治以来的法律政策变迁,表明高层立法者不断提高村民选举效能的立法取向。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没有规定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因此,各地在选举中都采取村党支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做法。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村民的要求下,突破法律对村民民主选举权的限制,创生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海选)的新方式。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肯定了农民的创新行为,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对村民要求充分选举权的客观尊重和理解。
但是,文本之上的法律到其贯彻落实,往往还存在较大的距离。自1998年法律颁布以来,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得到贯彻的,只是一些毗连城市工商业发达的村庄。这些村庄并存着传统精英和新生精英两种势力,后者由于历经市场经济的洗礼,拥有较多的经验和实力,会利用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法律支持挑战前者,于是便出现了村委会主任选举中“龙虎相争”的局面。而新生派一旦竞选为村委会主任,就往往与传统势力的代表者村党支部书记形成对立,出现“两委矛盾”。
“两委矛盾”曾被社会过度关注,但实际上,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并未落实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制度,“两委矛盾”仅为个别现象,并不具普遍性。据调查,目前我国不少乡村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时,一般采取两种候选人提名方式:或沿袭1998年以前的旧办法,由村党支部直接提名村委会候选人,上报乡镇党委认可后再送选举大会投票;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本质上往往是原有党支部(书记)提名候选人的翻版,因为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长指定,村民小组长是村党支部指定,村民代表对党支部是服从关系,再加上举手表决没有丝毫隐秘性,反对者不愿冒险得罪现任,因此,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提名下一届村委会候选人时,村民代表往往心照不宣。
由于在候选人产生的环节缺乏公开竞争,势必影响到以后投票竞选村委会时的公正。待大局已定,至于投票方式及过程是否规范科学倒显得无关紧要了。由此可见,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违背法律规定采取或变相采取党支部提名候选人的方式,直接影响到村民投票的积极性。
村庄精英的缺失使村民因缺少优质选项而失去投票的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除了传统精英外,还萌生了当代新生精英。传统精英多是旧体制下的产物或其衍生,他们长期占有资源优势,把持着乡村的话语权。固然不能片面否认他们的历史功绩,但就当前我国政治经济转型的角度而言,传统精英的缺陷在于:人口偏老龄化,文化程度不一,缺乏农业现代化的意识和素养,并且由其垄断的乡村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分配,对新农村的发展形成了阻碍。反观新生精英大都经过市场的历练,务实沉稳、眼界开阔、思维活跃,他们多是通过踏实的务工经商取得成功,但囿于本土政治经济发展空间所限,很多都流向城镇。以上两类精英虽然并行却不交集,各自拥有自己的机会空间。
然而,新生精英的流失可能导致选举失去竞争的基础。即使乡村党政组织提出新的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相较原任无疑缺乏竞争实力。这导致村民投票时缺乏更优质的候选人选项,唯有抱着息事宁人的心理,把选票投给原来的干部。正如笔者在河南南阳访谈过的一个老党员所说:“反正也没有更合适的候选人,支部书记差额中的那个人也不见得比原来支书好到哪里,选谁都一样,既然原来的支书无功无过,何必得罪人呢!”如此,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便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缺乏新生派参与和制衡、缺乏竞争性选举的村庄,尽管村官们缺乏带领村民致富的愿望和能力,却都能长期任职。
村民发现参与投票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
按照经济人理论,村民是否投票,也会根据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来决定。如果投票成本大于投票收益时,村民就失去了投票动力,从而漠视选举。笔者发现,有几个要素使村民的投票具有相对较高的投入成本和较低的收益。
一是乡村空壳财政降低了村民对公共权力的关注。在集体经济时代,村官控制着村级一切公共资源,其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到村民福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一分到底的个体经营体制,使村民对村干部的依附联系逐渐松弛。尤其是在取消农业费税之后,村干部的行为几乎与村民失去了利益关联,只是执行乡镇政府下达的一些行政任务而已。村干部没有可控的公共资源,又失去了在征税过程中权力寻租的可能,因此一些村民也不再关心村官的选举。当然,这只是在广大远离城市的偏僻村庄。而在毗连城市的郊区村庄或都市村庄,由于村官掌控着土地出让权,控制着较多的公共资源,可以影响村民利益,因此这些地方的村民大都重视村官的选举。如笔者接触过一个在郑州工作的郊区农民,在选举期间请假回村,其动机是:谁当村官和村民未来的利益关系很大,素质高的村官会在任职期间给村民带来更多的福利。
二是个体经营形式助长了少数村民的极端个人主义。农村集体经营形式废弃之后,村民们都把家庭富裕作为唯一追求的目标,一些村民对公共事务毫不关心,一门心思只想过好自己的小日子。2013年2月,笔者曾就村民自治问题,以问卷形式在河南省选取样本、典型调查了3个自然村。问卷中提出:“你是否愿意参与村子里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调查结果是:3个自然村分别有23%、37%和30%的农户,回答“不愿意”。对于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村民,自然对选举也不关心,这是一种真正的冷漠。对于这种冷漠,我们应该包容,因为在任何国家都会存在消极公民,政府应做的是提供机会,让这些人能够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
总之,村民选举冷漠既有制度因素,也有非制度因素,立法者应予以重视,进一步保障村民民主选举权利的充分落实。对于村民出于理性选择的投票冷漠现象不宜强制,应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理解其选择自由,以现代政治理念来审视,选择自由是一种包容和进步。相信随着新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村民自治选举制度的完善,村民的选举参与热情必然会逐渐提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