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评审专家周某,收了210余万元的咨询费后,帮助企业向原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处长姚劲松打听相关项目资金的审批情况,并给姚劲松50万元感谢费。记者12月3日获悉,姚劲松构成受贿罪已被判刑10年半,周某虽然行贿,但被西城法院认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无罪。(《京华时报》12月4日)
检法两家围绕着周某是否有罪,主要争论的焦点是,周某向姚劲松打听项目资金正式下达到各申报企业前的审批结果,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属于,那么检察院认为周某构成行贿罪有理;如果不属于,则法院判决周某不构成行贿罪有理。
这还得从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谈起。一般来说,有行贿才有受贿,行受贿是一条线上的蚂蚱,但是,收钱的人构成受贿,送钱的人并不一定构成行贿。在我国刑法中,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都不影响犯罪构成。但是,行贿罪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行贿罪的前提是,要“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回到周某案件上,要判断周某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要看到他打听的审批结果,在下达到各审批企业前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相关国家部委有无禁止提前泄露这种审批结果信息,而且这种审批结果提前泄露对于相关企业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这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提前泄露会对相关企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周某获取这种信息肯定属于“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他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反之,他的行为则不构成行贿罪。
但我们的思考还不能停留于此,法律上周某是否构成行贿罪是一回事,他的行为在现实中有无社会危害性同样值得我们思考。即使周某谋取的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但是,他送钱给国家工作人员打听信息的行为,无疑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不可收买性和国家机关廉洁性,对国家机关公信力产生破坏。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这种行为在现行法律不构成行贿罪,但仍然可以探讨在今后的立法上规定为犯罪。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不管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只要行贿人送钱给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了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正当,同样属于行贿罪,仍然受到刑法的追究。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为了严厉地惩治腐败,杜绝钱权交易的发生,有必要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例,加大对行贿的惩治。譬如说,将行贿罪修改成,行为人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钱物的行为,但是,因为被勒索被迫给予财物的行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