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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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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陈方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11日   T03 版)

    对于养老金,国人总有一种复杂的感情。一方面,担心养老金入不敷出,“人还在,钱没了”,另一方面,又在惦记着“人不在了,养老金是不是也不在了”。

    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信重工董事长任沁新说:“工薪族用几十年的职业生涯交钱,但是可能去世后,自己交的钱还没有领完就‘充公’了,难道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活得久一点吗?”这无疑引发公众对养老金余额归属的担心。好在,很快有专家回应称,就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具体制度设计来看,上述“职工去世后剩余养老金充公”的问题,其实是一种误读。

    养老金余额可继承,公众大抵可以松一口气了。如果专家的解释不够明白,还可以查阅《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也就是说,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

    看来,“人不在了,养老金也没了”纯属误读。误读并不可怕,廓清误解才能安定人心。对养老金有关问题的担忧也好,误读也罢,都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养老金对国人的重要。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是个人愿望,也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唯有承载这一使命的养老金“活”得安全,我们在未老之前,才能活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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