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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3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

一年只提起一件消费公益诉讼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11月03日   05 版)

    本报北京11月2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

    报告指出,消保法规定了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职责,但是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仅有上海市消保委成功提起了一件消费公益诉讼。究其原因,一是消费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消协组织对此缺乏经验,也缺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二是有关的诉讼规则、配套制度尚待明确,特别是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费用承担、赔偿标准等问题,影响了公益诉讼的开展;三是消协组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受到的压力比较大。

    报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内出台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明确诉讼范围、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内容,支持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开展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报告建议最高法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实行单独案由管理。

    另外,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消保法界定了消协的组织性质,明确其公益性,赋予其新的职责,并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但是,越到基层,消协组织的登记管理、编制经费等问题越突出,并集中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登记管理不明确。消保法将消协组织的定性规定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但并未具体规定其登记管理。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协组织3080个,在编制部门登记的655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747个,同时在两个部门登记的256个,未登记的还有422个。

    二是编制经费不到位。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总共仅有编制12274个,市县以下的工作人员多为工商部门的干部兼职。政府对消协的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消协又不能向企业筹资、不能向消费者收费,影响到工作开展。以云南为例,该省各级消协2013年各项经费为666万元,2014年为557万元,2015年只有361万元。

    三是履职能力不适应。全国消协组织普遍存在着人员结构老化、专业水平不够、机构和队伍不稳的问题,明显不适应新修订的消保法所赋予的公益性职责要求。

    报告建议国务院明确消费者协会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性质定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其办事机构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给予编制和经费保障,支持各级消协组织履行好法定职责,发挥好公益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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