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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7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受贿既遂,捐献寺庙也难逃制裁

杨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1月07日   02 版)

    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深圳市原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原市委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大结局”——广东省高院进行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黄志光为此被加刑一年。而此前,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和舆论关注。(《京华时报》11月6日)

    政府官员帮商人办了事,而且办的还不是小事,商人为此得了利,而官员也收了钱,只不过这钱是以其子名义捐赠给寺庙的,貌似是做了“慈善”事业。但是,当事人仍然得了名,他因此成为寺庙眼中有“功德”的人。这个钱权交易就这样完成了,公众利益随之受损,国家机关的廉洁形象也受损了,这笔钱怎么能剔除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广东高院的判决具有标本意义。

    类似案件不只在广东发生过,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湖南就曾经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一是湖南省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其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是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余斌在庭审中提出,他所收受的财物中近15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但法院认为,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其实,从法理上讲,为人办事且收人钱财,这个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受贿既遂,至于受贿以后将钱用于自己购买房子还是旅游,抑或所谓“公务开支”或者是慈善捐款,至多只是赃款去向不同,并不影响到犯罪的构成。当然,对有些受贿赃款的去向问题,比如说有些人被迫收受他人钱财,很难推托,或者是共同受贿中,有职务比他高的人也收了钱,这时他将所收受的钱财做了慈善捐赠,在量刑上,对其可以考虑从轻甚至减轻处理,因为这反映了其主观恶性较小。

    但即便如此,这样的行为仍构成犯罪,仍当接受刑罚制裁。我们要培养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就必须严格要求公职人员拒贿,如果实在推托不了,也应当及时上交纪检监察机关,而不是私自进行慈善捐赠,如此才能真正消除行贿的土壤。而且,如果赃款去向的问题可以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那么,一些官员就可能钻制度的漏洞,他们可能先收受贿款再捐赠一部分,当纪检或检察机关发现其部分受贿问题时,就推托这笔钱已经用于慈善捐款。

    因此,此次广东省高院推翻广州中院的判决,将收钱后捐赠寺庙认定为受贿,这个判例具有标本意义,它至少在广东境内树立了榜样,宣示了所谓受贿后慈善捐助的无效。当然,这个判决仍有遗憾,一是确认了这一百万元是受贿款,但只是加刑一年,这一处罚显得无力;二是,其他省的法院可以对这一判例不予理会。受贿和贪污后的赃款去向问题,其情形异常复杂,历来在各地法院以及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争议很大,各地立法机关应当就此加强调研,积极立法,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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