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文县是5·12地震重灾区,地震中倒塌房屋和无法再居住的危房占了总户数78%。时隔两年半,当地很多灾民至今依然住在救灾帐篷里,因为政府重建的灾民援建房多是危房,不敢住。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划拨给文县的中央重建基金中,将近一个亿被政府截留挪用或者变为借款,要么不发放,要么被当地政府用来搞亮化工程。(《经济参考报》1月12日)
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救灾款的消息听得耳朵都起茧了。人们常用“砍头钱”来形容救灾款,意思是谁敢动谁就是自寻死路,但事实是,截留、挪用救灾款在某些地方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奇怪吗,在面对众所周知的“砍头钱”时,一些地方大员为何总是毫无畏惧地将其当成“唐僧肉”来瓜分呢?答案有二:一是审计监督不严,二是惩治不力。
先说一。文县这么严重的截留、挪用、改变款项性质的事件,居然不是审计监管部门发现曝光,而是媒体首先发现披露,这本身就暴露了审计监管的失职。这不是说,审计部门没有履行审计职责,而是审计不到位,不严格,存在走过场的情形。
笔者从甘肃省审计厅网站2008年7月17日发布的消息中获悉,当年7月6日至8日,审计署领导专程深入陇南市(文县属该市下辖县)检查指导救灾款的审计发放工作,在听取省市审计部门领导的汇报后,认为甘肃省抗震救灾款物审计工作和社保资金审计工作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组织领导有力,二是工作深入细致,三是审计效果明显。结论是,审计署对甘肃省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是满意的。对照上述新闻,这是否颇具讽刺意味?
审计署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这可以理解,因为当时救灾工作刚刚铺开,问题尚未暴露。问题是,两年半过去了,文县的问题已经暴露得很充分了,请问,当地审计部门干啥去了?有没有进行跟踪审计?
再说二。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救灾款的消息不绝于耳,但鲜见有哪位责任人受到惩处。如上述报道,竟然连文县领导的名字都没披露,连个责任人都找不到。这样的“媒体曝”又能对责任人产生多大的威力呢?对责任人惩治不力实是造成救灾款被截留挪用的根源。
那么,如文县这般截留挪用救灾款的行为该当何罪?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文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可见,文县当局所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理应受到严惩。
救灾款能否成为名副其实的“砍头钱”,关键是要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去年5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如此,救灾款成“唐僧肉”的现象就不会绝迹。
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