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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3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公众何以为“大官小贪”鸣冤叫屈

王 威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13日   02 版)

    日前,安徽省芜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建国受贿案一审宣判。随着案情的公布,议论声音逐渐多了起来。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当过地级市的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在前后10年的时间里,刘建国受贿只有80万元,与动辄贪污受贿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贪官相比,他还算是个“清官”、“廉官”。另一种“声音”认为,刘建国10年才捞了80万元,太亏了,不值得,不如多捞点,反正不会掉脑袋。(《检察日报》1月11日)

    一些人之所以对“大官小贪”的刘建国之流持同情和容忍态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贪官的本性认识不足,对其腐败的本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对其造成的危害性、带来的危险性认识不到位。贪腐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官员因贪贿而获得的每笔收入,必然要以数倍、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的国资、税收流失和第三方损失为代价,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剥去刘建国所谓受贿“数额不大”的外衣,呈现出来的“贪腐”之核同样是伤国之痛、殃民之祸。

    其次,这还反映出部分社会公众对腐败分子的麻木心态,即所谓的“斯德哥尔摩候群症”。有研究称,“斯德哥尔摩候群症”在人质劫持事件中是相当普遍的一种现象,被侵犯者在单一信息时空里习惯了经常受欺负、剥夺、压制的危险,一旦危险的阀值稍稍降低,就可能感动得泪流满面。只要有官员做过几件“实事”、“好事”,甚至只要没有真正堕落到良心丧尽、无耻透顶的地步,还是会有人对他们“同情”甚至“感恩”的——这正是无奈而又可怜的“人质情结”使然。

    再者,刘建国10年捞了80万元被认为是“太亏了”,也凸显贪腐犯罪“以赃计罪”的刑罚模式并不科学合理。在我国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而这仅仅是个“理论数据”。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就以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为由,规定了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不立案的“土政策”。反腐败“抓大放小”,实际上意味着对腐败的“容忍”,必然会助长腐败分子的犯罪意念,鼓励他们跃跃欲试、以身试法,“小腐不断”进而一步步成长为“巨贪大蠹”,最终必将会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整个社会也会因腐败而付出巨大的代价。

    因此,对于公众容忍“大官小贪”的心理须通过立法、司法的手段加以疏导,正本清源。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这样的铿锵之词,显示了党面对腐败的坚决态度。希望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坚定决心早日成为刚性的法律意志,对贪腐犯罪“零度容忍”早日走进内地的法律中,这样一来,为“大官小贪”鸣冤叫屈的怪事才会从根本上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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